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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央企過度投資 不如從分紅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10-04-03 09:02:30  


 
  央企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通過自身有效的經營管理所獲取的,而與政府在生產資源、市場資源、信貸稅收政策等方面的特殊支持分不開,豁免分紅,當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文章指出,國企分紅所反映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屬於財政的一種非稅收入,包括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和企業國有產權處置(轉讓、清算)收益。國有資本投資收益被企業列作“國家獨享資本公積”或者長年掛在“應付股利”賬戶無償使用,不僅導致國家喪失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權,不合“同股同利”原則,對處於競爭性領域的其他企業很不公平,也造成了企業內部分配秩序的混亂,日益導致社會分配的嚴重不公,而且,更嚴重的是,不利於企業改變重投資輕回報的傾向,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論認為,在存在代理的前提下,適當的股利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法律對股東權利的保護,避免公司內部管理人員揮霍企業的利潤,牟取私利,並且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環境的改善也會制約企業的過度投資行為。同時,由於控制權與現金流支配權的分離,大股東對企業投資行為的影響同他們對企業的控制權雖然未必表現出負相關關係,但是,只要不是一味的正相關,就可以說是上上大吉了。換言之,股利分配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股利分配是萬萬不能的。

  財政部日前公布的《關於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說明》顯示,2009年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範圍內的央企,實現利潤總額9655.6億元,實現淨利潤7023.5億元,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9.8%和8.9%。按比例提取央企稅後利潤後形成的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為440億元。也就是說,除去股利、股息收入1億元和2009年結轉收入19億元之外,預計收取中央企業稅後利潤為420億元。這與世界銀行不久前提出的20%至50%之間國企分紅目標分紅率相去甚遠。即使按照國資委新頒布的經濟附加值(EVA)考核辦法,央企經濟效益的增長或者說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只是意味著央企負責人薪酬的增長而未必意味著國企分紅水平的提高。

  文章認為,在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家對央企的管理和考核,有必要增加一個國企分紅決定機制,通過評估國企利潤的投資效率,確定不同行業和重點國企適用的分紅率水平,作為與EVA相輔相成的考核指標。這不僅是改善企業治理結構的需要、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收入分配公平,彌補社保基金缺口,實現強國富民目標的需要。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說,分紅一小步,轉型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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