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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時機遠未成熟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09:10:17  


 
  文章認為,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決定了當前應採取社會保險費而非社會保險稅。

  首先,社會保險稅與“福利國家”模式相適應,要求全民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成為責任主體,參保人權利義務對應關係比較模糊;社會保險費與保險模式相適應,不以全民參保為基礎,勞資雙方是責任主體,權利義務對應關係比較明確。

  現行的社保制度並未覆蓋全體國民,通過建立繳費與待遇之間明確的對應關係,使參保者的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則抹殺了參保者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係,不利於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其次,社會保險稅與政府主要責任相適應,一旦開征社會保障稅,政府便必須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後台走向前台,承擔社會保險制度運行、資金缺口的全部責任,反而會給政府帶來潛在的財政壓力。尤其是在醫療保險領域,一旦開征社會保障稅,醫療保險部門和衛生部門將不再具有適當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動力,不利於醫療資源的合理和高效配置。

  第三,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會提高行政成本,甚至損害公民社會保障權益。研究數據表明,由於稅務部門對企業勞動者狀況並不熟悉,因此部分省份由稅務部門代替社會保險部門徵收之後,徵收率出現下降趨勢。與此同時,一旦由稅務部門徵收,則增加了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不必要的協調成本,在實踐中,甚至已經出現因為兩部門之間未能有效協調,而導致個人賬戶記賬不清等損害參保人利益的問題。

  由此可見,根據中國現實,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理由不充分,相關部門應尊重制度運行規律,堅持現行社會保險征費制度,待時機成熟(如社會保險發展成為全民基本福利制度)之後,再考慮社會保險“費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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