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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台海政策:五大模糊的用心

http://www.CRNTT.com   2010-04-12 00:19:46  


 
  在中美《建交公報》發表前兩天的1978年12月13日,卡特當局的特使向台灣當局作了5項保證,其中第2項是“美國不承認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在《8.17公報》簽署前一個月,雷根當局向台灣當局所作的6點保證中的第5點是“美國不會改變其對台灣主權問題的立場”。該公報發表後3天,美國負責亞太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做證時說,美國沒有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只是認識到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可見美國對台灣的保證是其真實意圖的表達。卡特當局和雷根當局都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但都沒有在“台灣是否擁有主權”這個敏感問題上明確表態。儘管2004年10月即將卸任的美國國務卿鮑威爾訪華時史無前例地稱“台灣不是主權國家”,但他仍沒有明確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在美國看來,它堅持“一中”政策並不等於承認台海兩岸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它心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指中國大陸,不包括台灣,但是它不敢對中國這麼說。在中美建交前,美國著名中國通包大可建議,“美國應該像自己在‘上海公報’中做出的保證那樣,避免挑戰北京關於台灣在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也應該避免表達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這不僅是“因為該島顯然不在北京的控制之下”,而且是“因為從法律講,如果美國在目前情況下承認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就連與台灣繼續保持事實上的關係也會受到質疑。”

  美國“一中”政策內涵的模糊性不僅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美國在新的國際形勢下實現其台海政策根本目標的要求,而且與該政策之法律基礎的內在矛盾密切相關,因為被美國定為其“一中”政策基礎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與《與台灣關係法》事實上是根本衝突的。前者是中美主要就台灣問題簽訂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文件,後者是美國就美台關係制定的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前者承認海峽兩岸屬於“一中”,即台灣不是國家,後者實際上把台灣當作“國家”對待,並規定了美台實質上的准軍事同盟關係;前者符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後者是對這些原則赤裸裸的違背。美國把這種矛盾當作“中、美、台之間複雜的政治、安全互動的基礎”。既然美國“一中”政策的這兩大基礎是根本衝突的,“一中”政策就只能以“一中”政治內涵的模糊性在兩者間求得平衡。

  由此可見,1979年中美建交以來通常被看作美國台海政策核心的“一中”政策,實際上只是美國實現其台海政策根本目標的基本策略手段。雖然美國反復宣稱堅持“一中”政策,但“一中”的政治內涵是模糊的。美方的“一中”是對台海兩岸關係籠統的戰略性定位,具有模糊性,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為了發展中美關係和穩定台海局勢,它不便公開對中國這麼說。因此,美國所謂的“一中”實際上是個明確的地理/文化概念,不是明確的政治/法理概念。美國一邊反復向中國重申其“一中”政策,一邊極力玩弄文字遊戲,使其“一中”政治內涵模糊化。美國如此煞費苦心的目的就是既為穩定和發展中美關係奠定基礎,又為其“以台制華”戰略製造依據和藉口,從根本上講是為了維持兩岸敵對與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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