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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讀的房產保有稅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9 10:45:30 |
●房產保有稅的關鍵在“地”不在“房” ○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 一處房產,包括它上面的鋼筋水泥和下面的土地,顯而易見,鋼筋水泥不是“不動”產,因為日積月累都在損耗和折舊,只有土地才是不動產。不動產的升值也是基於土地的升值,因為同樣的道理,鋼筋水泥不但不升值,而且隨著時間流逝的折舊而貶值,升值的必然是土地,這無需多解釋。所以國外的房產保有稅作為一種不動產稅,當然是針對土地的,只不過因為他們那裡土地是私有的,房和地沒必要區分而已。 ○中國的情況完全不同 中國的土地是租用的,租期70年或50年。對土地征保有稅,自然應該向“主人”而不是“租客”徵收。對一塊根本就不擁有的資產徵稅,道理上講不通。一個房東把房子出租給房客,收完租金後又對房客說:現在房子是你的了,你成了有財產的人而我沒有財產了,所以你得再交一筆財產稅給我。這能講得通嗎?可見,脫離了“地”,僅僅包含“房”的房產保有稅是沒有根基的。 ●稅收的兩種功用不宜混淆 ○購買公共服務的稅,是嚴肅的 用來買公共服務的稅收,體現了政府的權責對應,是政府存在的基石,是一件異常嚴肅的事情。有道是徵稅的權力是毀滅的權力,政府天然喜歡濫用稅收手段,伴隨的是政府膨脹其權力。因此,對於這樣的稅收,要堅持有充分的依據與嚴格的程序,來不得一點含糊。 ○把調控的功能參雜進去影響了這種嚴肅性 把本是用來購買公共服務的房產保有稅,參雜了調控的功能,原本清楚的徵稅依據就變得不倫不類。今天房價高了就征,明天房價降了要不要取消?基於稅收的神聖性,寧可出台“不許買二套房”這樣的行政命令,也不該隨意改變稅收的功用。 ●結語:出台房產保有稅是可以的,但要基於它的本源,立足長遠。抑制房價也是應該的,但手段可以有很多,不宜打房產保有稅的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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