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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大最終分配結果中居民收入占比

http://www.CRNTT.com   2010-04-26 09:00:41  


 
  收入法主要核算生產要素的分配過程,國內統計反映在“地區生產總值收入法構成項目”中。從統計數據看,1993-2007年,居民部門的勞動者報酬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9.75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的生產稅淨額由11.68%增加至14.81%,增幅為3.13個百分點,企業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即資本收益)由38.83%增加至45.45%,增加6.62個百分點。 

  數據分析表明,1993-2007年間,居民部門收入下降,政府和企業部門收入增加,但並非有很大的變化值,因為其中尚未剔除統計口徑變化因素的影響。
 
  總體上,國際統計口徑受國內統計方法變化的影響相對較小,時間序列數據之間的可比性更高一些。從比較結果看,1993-2005年,居民部門的勞動者報酬呈現下降趨勢,總降幅為6.11個百分點,年均降幅為0.4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的生產稅淨額呈現上升趨勢,增幅為1.86個百分點,企業部門的營業盈餘則呈現明顯上升趨勢,增幅為4.25個百分點,年均增幅0.33%。這一結果表明,居民部門收入比重的下降首先應當由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來解釋,解釋力達70%,另外是政府部門收入的增加,解釋力為30%。 

  中國GDP在部門間的收入分配格局與其他國家存在多大差距?很多研究都引用國外數據,但均沒有明確說明數據口徑是否可比,結論是否可靠。為了明確回答這一問題,應將中國的情況放到國際環境中比較。在選擇國家時,須把握兩個原則:一是與發達國家比較,既能體現出差距,也能表明未來發展方向;二是與發展中國家比較,既表現共性,也突出差異。基於上述原則,根據Undata數據的可得性,我們最終選擇了7個具有代表性的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英國和美國)和3個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金磚四國”的另外3個國家,巴西、印度和俄羅斯)。在選擇年份時,主要依據與中國可比的統計口徑,並選擇了各國最近年度的數據。 

  比較各國的GDP收入分配結構,總體上,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分配特點,可以概括為:和發達國家相比,勞動者報酬比重偏低,生產稅淨額比重較高,營業盈餘與混合收入比重高。發達國家的收入分配特點則可以概括為:勞動者報酬比重高,營業盈餘與混合收入比重較高,生產稅淨額比重低。 

  具體地,從勞動者報酬比重看,印度、巴西和俄羅斯均在40%或以下,發達國家除澳大利亞接近50%外,其餘國家均在50%以上,最高的美國為56.92%,中國在發展中國家居於較高之位,為50.58%,明顯高於“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從生產稅淨額看,發展中國家除印度外,均為16%以上,而發達國家在7%-13%之間,均值約10%;從營業盈餘與混合收入看,發展中國家除中國外,都在43%以上,最高的印度達63.78%,發達國家基本在40%以下,中國為33.18%,也明顯低於“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已基本接近發達國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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