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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與WTO會員體簽署FTA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08:04:11 |
這是因為,根據“GATT”的相關規定,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也就是說,作為單獨關稅區並不意味著其與國家主體會員具有同等的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因此,中國台北也就不能自由地與“WTO”其他成員進行經濟一體化化安排。由於單獨關稅區不是主權國家,作為有限的國際主體,它本身沒有締約權,對外簽訂國際貿易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其所屬主權國的授權或確認,並且其行為與活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換句話說,中國台北在沒有得到中國大陸的授權或確認之前,它是不能與其他國家商簽“FTA”的。因此,中國台北要與某一國家簽署“FTA”,其前提是必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 誠然,正如馬英九在“雙英辯”中所說,兩岸簽署“ECFA”後,有利台灣與東盟十國簽署“FTA”。這是因為,中國已先行與東盟十國簽署了“FTA”。按照“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愿景》中所揭示的“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相信北京是樂於助其一把的,就像協助台灣“衛生署”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一樣。但至於台灣要與美國等國家簽署“FTA”,就必須等待到中國先行與之簽署,並得到中國的授權之後。這是馬英九說得不夠準確之處,也就難怪會被蔡英文拿來大做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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