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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產”的地方政府會造成更大窟窿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10:13:04  


 
  當然,美國的地方政府“破產”不能簡單等同於企業破產,更不是政府法人資格消滅、政府停止工作運轉。而是指地方政府在無法償付到期債務時應當被視為破產,無力支付的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債務重組、改組或重新籌集資金等方式解決債務問題。當一個州或市尋求破產保護時,其財政管理可以置於法院監管之下,以確保充分的債務調整計劃的實施。與企業和個人的破產立法不同,地方政府的破產程序,是不包括為償付債權人的債權而清算政府資產的內容。所以,這種政府破產並非清算政府資產,而是尋找更有效的讓政府擺脫財政危機的辦法。

  政府要想使議會通過預算而不至於“破產”,或者在宣布“破產”後摘掉帽子,就必須通過減少開支等多種方法來平衡預算,以讓議會重新通過預算法案。比如,在2009年,美國加州政府面臨破產威脅的時候,施瓦辛格宣布,裁減兩萬名政府雇員,以節省開支。

  國情不同,但在對政府的財政監督上,人大和西方的議會承擔著相似的功能。遺憾的是,每年地方政府提交人大審議的預算法案,儘管許多項目語焉不詳,儘管地方政府已經負債累累,甚至仍然為打造政績工程而不斷地舉債,人大卻總是如期且毫無懸念地通過,地方政府沒有一點“破產”之虞。只苦了地方的納稅人,每年要為沉重的債務而埋單。

  倘若我們的人大也能真正發揮監督地方政府的功能,對於那些盲目舉債的地方政府也宣布它“破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盡量節省開支,不得不放棄那些政績工程。倘若如此,盲目地大興土木、搞鋪張浪費進而債台高築,或者“三公”消費還會如此猖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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