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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之殤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09:32:01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任意揮霍大自然的賜予,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長期容忍這一模式。目前,我國的環境壓力已臻極限,與環境相關的事件屢見不鮮。據報道,居住在福建上杭的當地人10餘年來不敢喝自來水(水源來自汀江),而是跑到幾裡外挑山泉水喝;而類似湘江污染之類的悲劇,給當地居民的生命安全帶來的危害,更是難以以貨幣去測度。如果考慮到這些污染成本、健康成本,GDP的含金量無疑是要大打折扣的。

  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我們不去片面追求高增長,慢一些,也許會喪失一些“面子”,但卻可以換來環境質量的改善,居民健康和幸福程度的提升。犧牲環境去發展經濟,實為本末倒置的短視行為。實際上,我國已經認識到了原有模式的局限性,提出了要轉向可持續發展、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但是,從認識問題到解決問題,往往存在著巨大的距離。究其原因:第一,環境保護面臨“公地悲劇”的難題。河流的產權屬於典型的“公地”,如果政府不嚴厲打擊破壞公共資源的行為,河流就難逃被過度利用的命運;第二,環境保護存在“代際分配”的難題。資源既屬於當代人,也屬於子孫後代,但子孫後代並沒有辦法去影響環境資源的分配。唯一可以值得依靠的就是當代人的覺悟和責任感;第三,環境保護面臨“搭便車”難題。由於一個人的力量對環境影響非常之小,每個人都會認為自己的“污染”沒什麼大不了;反之,每個人也會認為自己為改善環境做出的努力起不到什麼作用。

  破解上述難題,唯有政府的強制力和意志力。一方面,政府必須對破壞環境者制定嚴格、可操作的懲罰制度,強化刑事責任追究。1998年到2002年,中國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387起,只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國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違法犯罪的僅12起。2004年環保部直接處理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有14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1起。另一方面,避免選擇性執法,發現一起懲處一起。唯有強有力的懲處才能起到威懾作用。而要實現這一點,只有強化環保部門相對於地方政府的獨立性和執法權威性,才能突破利益集團編織的強大保護網。

  舟曲悲劇已經發生,在搶救幸存者、重建家園的同時,我們更加應該去思考,如何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在不同的地方上演。

  (作者系中歐陸家嘴(600663,股吧)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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