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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相對韓道歉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0-08-13 07:52:24  


 
  客觀地看,菅直人談話雖然態度誠懇,話語高調,姿態很低,但並未逾越日方所掌握的“底線”。而這個“底線”,簡單說就是道歉僅限於道義承擔,不留法律餘地,謹防舊話重提、“死灰複燃”的“後患”及相關連鎖反應。譬如,因道歉而引發對《日韓基本條約》的輿論批判,質疑其合法性,乃至遭日軍脅迫的前從軍慰安婦等個人或集團訴訟“卷土重來”的事態是日本政府務必加以規避的風險。

  筆者注意到,關於此番首相談話的中國國內報道,多有誤讀。譬如,中新社在8月10日援引韓聯社消息的題為《日本首相發表講話就殖民統治向韓國道歉》的報道中如此寫道:“……對於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通過朝鮮總督府運到日本,並由日本政府保存的《朝鮮王室儀軌》等來自朝鮮半島的書籍,將遵從韓國國民的意願,盡快‘返還’給韓國。”而檢索日媒關於此事的所有報道、社論、評論會發現,無一家媒體使用“返還”的措辭,清一色是“移交”,應對高度一致。那麼,這二者在語境上究竟有何區別呢?法律上,“返還”指A擁有所有權之物,由持有者B還給A;而“移交”則無關所有權,單純指物從B之手被交到A之手。這不僅僅關係到此番準備“移交”的被稱為《朝鮮王室儀軌》的歷史文書的歸屬問題,以日本今天之國力,斷不會在乎幾件原本就不屬於自己的“國寶”,日本較真的,是“理”——法律問題。按日方理解,包括上述歷史文書在內的,因這樣那樣的原因現存於日本境內的原朝鮮王朝的歷史文物(據粗略統計有6萬餘件),日方本無“移交”的義務,但基於韓方的願望,為促進兩國和解,權且“讓渡”而已。

  日方所固守的法理依據不是別的,而是1965年6月日韓雙方簽署的《日韓基本條約》。據此條約,日方“出血”5億美元(其中無償賠償3億,有償經援2億),兩國實現邦交正常化;關於殖民時代的歷史問題,無論國家還是個人,(韓方)所謂“賠償請求權”(即索賠的權利)問題已得到“完全、最終的解決”。必須承認,問題的解決是“依法(國際公法)辦事”。但如此法律解決的背後,實際上是優先兩國眼前的現實利益,忽視(甚至是無視)歷史正義和道義原則的曖昧政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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