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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交困破船遇風陳水扁又撞到了槍口上

http://www.CRNTT.com   2010-08-28 08:25:22  


 
  這是因為,陳致中夫婦在美國置產的時間恰好是二零零八年陳水扁卸任後不久,失去了刑事豁免權,而特偵組也正對其貪賄案如火如荼地加緊偵查中。恰在此時,陳水扁又以外國人士邀請為由,交代秘書陳心怡以“最速件”辦理護照。故他此時在美國資產的動機,很可能是準備“大逃亡”。因此,美國司法部採取必要行動,依法要透過司法程式查封並沒收陳水扁的在美房產。

  而今次美國聯邦檢察官赴台與特偵組會商,估計是這宗案子已經進入實質性訴訟程式階段。因為辦理此類案件的最關鍵要件--這兩處房產是陳水扁的犯罪所得,根據美國法律,不管是否已經終定讞,只要美國司法機關能拿到台灣司法機關起訴和庭審他的材料,美國檢察機關就可提起訴訟,法院就可據此作出判決。因此,美國聯邦檢察官的此次台灣之行,是要向台灣特偵處索取有關陳水扁貪賄案的材料,包括特偵組的檢控材料和台北地方或高等法院的一、二審判決書等。由於扁家涉及弊案,二審已分別判刑,美國司法部認為扁家以收賄贓款在紐約及維吉尼亞兩州購置兩棟房產,觸犯美國多項法律,而美國近年不遺餘力追討跨國和跨地區洗錢、貪污贓款匯入美國,加上美國查扣非法財產,除刑事手段外,還有民事、行政管道,美國司法部採取的民事訴訟,依美國法律規定,只要證據力達到百分之五十點一,法院即可判決沒,並不需以刑事犯罪判決定讞為前提。因此,司法部勝訴的機率甚高。而按照聯合國《國際反腐敗公約》及美國有關沒收訴訟的規定,如其他台灣司法部門提供證據給美國政府,證據顯示陳水扁觸犯美國法律,美國政府可提出沒收訴訟,且美國沒收法允許根據台灣司法部門的論斷,沒收其在美國的財產,經拍賣等方式變現後,美國將會返還部份贓款給台灣當局。

  美國司法部之所以要使用這個大動作,既是出於“公”心,也有為自己打算的成分。在這兩種因素交織之下,陳水扁就撞到了美國的“槍口”上。

  在“公”的方面,在聯合國《國際反腐敗公約》簽署後,作為締約國的美國,必須嚴格執行這個國際公約。但是,世界各國各地區仍有不少人將其貪賄犯罪所得,以各種手段洗白後轉移往美國置產,其人也逃到美國躲避,因而美國被視為“貪污及洗錢犯罪者的天堂”。在此負面輿論壓力之下,美國必須有所行動,即使是無能力予以全部查清、制裁,也要找一兩個“出頭烏”來祭旗,以收警告阻嚇之效。而陳水扁的案子驚動全球,驚動了國際反洗錢組織,影響很大,這正好是被美國當局認為是一個“靶子”,能使到警告阻嚇起到加乘作用。也就是說,美國司法機構如果不起訴陳水扁,那就是嚴重失職了。相反,起訴陳水扁,倒是落得個反洗錢的好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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