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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改過自新了嗎?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9:57:34  


 
  系列五:花季少女的劫後餘生——田玉個案

  在深圳龍華人民醫院的白色病房裡,躺著一個已經半身癱瘓的17歲少女——田玉。這個曾經愛笑、愛花的開朗女孩兒,在今年的3月17日,從龍華廠區的工人宿舍四樓跳了下來。與其他十多個逝去的年輕生命相比,她是幸運的,她活了下來。然而,她更是不幸的,年輕的她在多次手術之後依然癱瘓,一生將在病床與輪椅上度過。這個涉世未深的孩子在富士康這個冰冷的集中營孤獨無望,在第一次發工資時由於工廠管理的問題領不到工資卡,不耐壓力,釀成了悲劇。事件發生之後,田玉的父親賣光了家裡的牲畜和田地,趕來照顧女兒。面對純樸老實的父親和痛苦無助的少女,富士康卻一直拖延賠償,甚至施加壓力,限制這對父女對外尋求幫助。從3月一直拖到中秋,在田父幾近絕望,向公眾發出求助信之時,這個龐大帝國才拿出了區區十幾萬的賠償金,打發父女二人回鄉。富士康寧願耗費千萬舉行“珍愛生命、關愛家人”的“誓師大會”,卻不願對無助的女工進行實際的救助,足令世人為之心寒。

  系列六:工會何在?——求助無門的富士康工人

  在1736位問卷調查受訪者中,近九成工人表示自己沒有參加工會,四成工人表示工廠沒有工會,大部分工人不了解工會的職能。不難想象,在工人面對種種實際問題之時,尤其在他們的權益遭到侵害之時,能夠提供幫助和保護的工會何在?在深入訪談中,受訪者亦表示:“沒聽說過工會是幹什麼的”;“有問題反映了也沒用”;“他們和企業是一夥的”。在監督企業合法運營方面,工會幾乎沒有起到任何積極作用。在我們探訪工傷和自殺幸存工友期間,沒有看到工會的影子,更不用說工會發揮向企業爭取工人合法權益的作用了。而作為工人代表的工會的失職與失聲不僅限於富士康,同時也是我們整個社會的問題。

富士康的違法違規行為

  富士康歷來以“自覺守法”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然而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富士康實際上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僅就調查結果來看,富士康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等法律法規。其具體表現為:

  1、強制加班、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工廠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時間在發生跳樓事件之前普遍超過100小時,跳樓事件後仍然高達80小時左右,大大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最高限。名義上為“自願”加班,實際工廠在每個月初要求工人簽署《自願加班切結書》,可見是變相強制性加班。如果工人不簽署,整個月都會喪失加班獲得收入的機會,並可能在生產線管理中受到種種刁難。

  2、克扣加班費——違反《勞動法》

  在跳樓事件之後,富士康嚴格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80小時並按此計算加班工資,超出80小時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據工人反映,在每天10小時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生產定額的情況下,管理者會強迫整條生產線的工人“義務”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富士康的此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勞動法》有關限制加班時間的規定,同時還克扣了工人應得的加班工資。

  3、濫用學生工——違反《實習見習條例》

  調查發現,在富士康的許多廠區均存在大量使用學生工的情況,在某些車間,學生工使用率高達50%。如深圳龍華CMMSG事業群一個生產車間裡2600人中有700-1000為暑期學生工;根據昆山廠區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間進廠打工的學生實習工為10000人,而整個廠區的員工數為60000人。廊坊工業區有30000多員工,其中5000名以上為學生工。

  對於年少的實習生與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樣對待,每月加班超過八十小時,並且實行日夜班輪換制度,每三周或每月換一次班。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學生周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富士康這種強迫學生進行高強度、超時限勞動的行為,已經嚴重地違反了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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