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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協議的雙贏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5 11:37:09  


 
       (三)兩岸投資協議的基本內容

  由於ECFA第五條明訂,雙方同意在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限制”、“促進投資便利化”等進行協商。

  在投資保障機制方面,兩岸應參考2009年8月“中國與東協自貿區”《投資協定》,明確規範投資定義、適用範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不符措施、投資待遇、徵收、損失補償、轉移和利潤匯回、國際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求償權、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爭端解決等重要的實質內容,才能為台商創造更為有利的投資環境。

  其中,“國民待遇條款”是爭取台商與大陸內資企業享相同優惠待遇的關鍵,可藉以爭取台商在投資管理、經營、運營、維護、使用、銷售和清算等方面,取得不低於同等條件下給予其中國大陸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特別是“爭端解決”是“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的重要功能,“兩岸投資協議”除了納入談判、磋商、斡旋、調停、調解等非司法解決途徑之外,也應將世界銀行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的仲裁與司法程式,列為投資人與大陸政府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管道之一,才能提高投資爭端解決公平與效率,加強台商投資權益的法律保障。

  至於改善投資環境和促進投資便利化相關議題,“投資保障協定”則應著重於簡化投資適用和批准的手續,促進包括投資規則、法規、政策和程式的投資信息的發佈與透明化,並建立單一視窗的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包括便於營業執照和許可發放的支援與諮詢服務等。

  最後,由於現行台商投資保護法一向存在“主管機關不確定”的問題,對此,“投資保障協定”應制訂“機構安排”條款,規定雙方指定聯繫視窗或藉由“ECFA投資工作小組”的設立,確定雙方有關投資相關議題的主管機關與負責官員的實際參與,才能建立有效的執行機制,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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