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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剖宮救命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0-12-05 10:17:15  


 
  醫院方為降低“風險”,一定要患者簽字

  今年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和衛生部修訂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都規定,在緊急的情況下,醫院是可以代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簽字進行手術的。但是,搶救孕婦的醫院還是非常忐忑地“咬緊牙關”冒著風險做的剖宮產。這是因為:首先,假如嚴格地按照法律條款來說,這位孕婦本身還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她處於清醒狀態,家屬和醫院能否越俎代庖在法律上並不清晰;其次,手術是一個高風險的醫療行為,出現並發症或者不幸後果的幾率很大,有些問題的確是目前的醫學水平難以解決的;最後,也的確出現過醫院代患者簽手術同意書而後被告上醫院的情況。一紙手術同意書,對於醫院來說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自保”行為。

四大爭議凸顯立法與監管之亂

   1.手術同意書是否應該廢除

  1982年開始,我國以法規形式正式開始規定在進行手術前,患者方必須簽署手術同意書,迄今已經有28年的時間了。許多患者都感到非常不解,為何非要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對於患者們而言,這更像是醫院在轉嫁責任的做法。其實,這樣的規定初衷是好的。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曾經表示過,建立術前簽字制度是為了保護患者的知情權,保障患者可知曉自己的病情,選擇最為適合自己的治療方案。雖然在德國,手術前是不用患者或者患者家屬來簽字的,但是在大多數的國家,還是實行“手術同意書”制度,這並不是中國的獨創。

  2.手術同意書太過隨意,形式大於內容

  2002年,根據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規範》,手術同意書的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而在今年正式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中,還附加了手術替代方案。雖然在去年年底,曾經傳出消息來要制定統一的手術同意書格式,但是到了現在卻仍然沒有動靜。據報道,每個醫院的手術同意書都不一樣,甚至還有同一個醫生寫的同一個病症的手術同意書都不一樣,隨意性實在太大,許多該告知的風險沒有告知,還有一些醫院會偷偷地加一些“霸王條款”。

  另外,手術同意書裡充滿著專業術語,患者方根本就看不懂,而且大多數手術同意書很長,讓人都沒有耐心看一遍。與之相對的是,很多時候,醫院都直接拿給患者方簽字,不會花時間耐心地解釋。手術同意書的意義不該是一張紙,而應該是醫患雙方的有效溝通,結果卻變成了形式遠遠大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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