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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鋒”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
其次,施救者必須得到被救者或其監護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同意後方能救援,否則其救援行為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自由或者人身攻擊,除非不可能得到被救者本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例如被救者處於昏迷狀態、有幻覺、酒醉或是精神失常,無法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決定,或是施救者合理地相信被救者處於無能力同意的狀況,即可假設被救者已經默示同意。否則,就是將救助強加於陌生人,將未經其同意並違背其意願迫使他們進入可能的危險或不便,就干預了其自治和個人的自由。 由此可見,普通人並沒有救助他人和打擊犯罪的義務,這個義務首先應該是專業救助人員和警方來承擔的。當一個國家越來越依賴法律和執法機關而不是所謂見義勇為來保護普通人的時候,當一個人主動救助他人而不會被倒打一耙時,這個國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 (來源: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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