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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離合法還有多遠?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14 10:49:10 |
安樂死已有成功合法化的先例 而且,安樂死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合法化。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其後,日本、瑞士等國將安樂死合法化,儘管在美國安樂死仍然是爭論不休的話題,甚至影響到選舉政治,但是自從協助自殺成為州的自理問題後,俄勒岡、華盛頓等州法律均在嚴格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允許安樂死。在西歐的多數國家都成立了安樂死協會,儘管他們的提案均被否決,但是他們在如何防止發生謀殺、欺騙、操之過急的技術和立法細節上,日臻完善。從歷史的趨勢來看,安樂死的合法化,勢在必行,只不過是時間與實施細則問題。 安樂死合法化還有哪些路要走? 中國的立法程序是條繁雜的路 而在中國,不光是法工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在立法中都起到重要作用。儘管如此,一個問題要想成為法律,必須得首先成為議案,有效議案必須兼備形式、程序、內容要件,必須由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同時不得超越人大職權。如果通過國務院法制辦,那麼那麼要調動各種立法資源形成討論稿,在廣泛征集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草案,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法工委,也要通過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並要經過“三審”才能付諸表決,這個過程要倒幾次車。而像歐美那樣民間參與立法顯然缺乏條件。 安樂死目前尚處在被“研議”的起點 中國的安樂死立法,目前尚處在建議的起點。1986年,陝西王明成為其母安樂死案是中國首例安樂死案件,最高法院批示因為無法定性,而不做犯罪處理。之後,王明成為自己申請安樂死而被醫院拒絕。1988年起,不斷有代表在全國人大提議安樂死合法化。1995年達到高潮,170名代表連署4份議案推動安樂死立法。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嚴仁英等在1988年七屆人大首次發起的安樂死提案實質是一份“建議”。儘管1994年廣東團提出了有效的議案,但是這還得經過人大主席團的過濾,才能直接交送人大審議。歷年來儘管不斷有類似議案提出,但人大主席團均以“對‘安樂死’立法涉及到法律、醫學和倫理學等各方面的問題,世界上尚無共識而被擱置“研議”,從未進入過人大的立法審議過程,安樂死立法舉步不前。 安樂死在立法者來看是個爭議頗大的話題 一些法學教授、學者享有“立法內部人”和專家的特殊地位,與立法部門有著良好的互動。通過他們往往能夠起到加速進入立法議程的效果,但是對於安樂死立法,國內學界和立法者的歧見頗大,除了倫理道德,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學界擔心這樣做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成為故意殺人的幌子,另一個是醫學界有人反對安樂死立法,認為在腦死亡等醫術難題未清之前談安樂死為時過早。但是,面對胡偉這些難以拯救或者養活身患絕症的親人的情況,他們將何去何從?儘管,我國憲法有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儘管胡偉夫妻最終也獲得了國家的幫助,但是從普遍的社會現實看,這現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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