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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判處其死刑的是民憤還是法律?

http://www.CRNTT.com   2011-04-22 14:37:12  


 
一審法官就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來源:新華網 2011年04月22日11:29

  新華網西安4月22日電 (記者史競男、崔清新)22日上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結束後,記者採訪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

  記者:3月23日藥家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撞人後殺人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請問,對此問題如何認定?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後,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是無辜的,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於激情殺人。

  記者: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系初犯、偶犯,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這種辯護理由成立嗎?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為由從輕處罰。

  記者:被害方認為,藥家鑫在警方最初詢問時否認殺人事實,藥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為不應構成自首,一審是如何評判這一行為的?

  法官: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結合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殺害張妙後,在逃離現場途中又將兩行人撞傷,公安機關在處理其撞傷兩行人的交通事故過程中,雖然根據被撞的兩個行人傷勢較輕而藥家鑫所駕轎車車損較大的疑點,作為一般懷疑對象對藥家鑫進行了詢問,但並未認定藥系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後,公安機關曾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亦矢口否認。後來,藥家鑫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於作案後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為具備了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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