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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殺死城管判死 律師辯詞催人淚下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8:11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管理中隊鄭光永、吳順乾、駕駛員張衛東等人上街整治亂擺攤設點將杜某亂拳擊傷,唐德明被甩下貨車身亡。

  2001年5月29日,寧夏靈武市城建局城市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強行沒收鍋灶時,將楊文志打死,並打傷楊建榮夫婦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與市容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安徽宿州市個體工商戶張福才在多名執法人員的推搡與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慶市沙區城管人員在檢查市容衛生過程中與沙區雙碑村陳家連生產隊的個體戶餘波發生爭執,開執法車從餘波腹部碾過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歲的青年郭戰衛在西安被蓮湖區數名城管毆打致死,與他同行的一名跟車青年也被打成重傷。

  2003年1月2日,廣東潮州市庵埠鎮一名三輪車夫在與幾名城管人員爭執中喪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區城管在小寨興善寺東街清理占道經營時,一工作人員竟將擺攤的孕婦金昌艶推倒在地,並在金的肚子上踩了兩腳。後經醫院檢查,金昌艶腹中的胎兒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廣州天河區員村街道辦城管人員在野蠻執法過程中將外來商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經營蔬菜的56歲江蘇農婦林紅英被城管人員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蘇無錫城管打死小販吳壽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第九分隊將上海市民李秉浩毆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廣西來賓市象州縣的一名流浪漢被喝醉酒的城管隊隊長覃宗權毆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時40分左右,山東濟陽縣經一路宏偉酒業經營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門竟陵鎮灣壩村魏文華路過該市竟陵鎮灣壩村時,發現城管執法人員與村民發生激烈衝突。他掏出手機錄像時,被城管人員當場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綜合執法大隊的周某等4名執法人員在大田灣體育場附近將正經營的攤販劉建平毆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鄉市開發區橫板村16組村民陳某被該區城管人員一、二十人群毆致死,事後家屬抬著屍體封堵了境內320國道路段,抗議城管暴行,引發近萬名群眾圍觀。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發社區城管分隊在野蠻執法時與一三輪車夫潘懷發生衝突,並將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與老太發生爭執活活碾死老太.

  與本案不無關係的是,死者之一申凱經常毆打商販,在濱河派出所應有報案記錄,比如,2008年7月份,一賣雨傘女商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們在庭前已經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小於辯護人申請取證的範圍;而且即使沒有查到報案記錄,並不等於報案記錄不存在;報案記錄不存在,也不等於沒有傷害商販的事實。而沈河城管經常性的野蠻執法,即使沒有本案商販的證詞,也是本地民眾眾所周知的事實。

  不要以為這些和本案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真的與本案無關。這些事實(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沒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個具體的案件里已經成為相關參與者的常識,或不言自明的社會認知或潛意識。這些社會事實已經深深嵌入行動者,成為行動者做出反應的理所當然的、無需思索的條件。從另一個方面說,城管把公民打殘打死卻受不到相應的刑罰制裁甚至完全沒有任何制裁,這也是城管和商販共知共享的“社會事實”。城管打人成本極低、具有毆打的動力,而夏俊峰則當時對傷害後果無法預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當時完全被打懵了,以至於他在防衛時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於他完全不記得是否用刀捅了張偉,以至於發生了他完全沒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發生的兩死一傷的後果。在夏俊峰極為緊張的情形下,在極其短暫的時間內,要求他清晰地估計對自己的傷害後果、清楚地計算防衛行為的後果、明確地掌握防衛的分寸和尺度,這無疑是一種過分的苛求。我國新刑法將1979年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修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改為“造成重大損害”,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條款,從而降低了界定防衛過當的標準,擴大了正當防衛的範圍。其立法主旨顯然是為了鼓勵公民勇於同不法侵害者作鬥爭,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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