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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開煌:兩岸啟動政治接觸設想

http://www.CRNTT.com   2011-10-14 00:07:37  


 
  倘兩岸都針對對立訂位和互動關係立法,則兩岸之間既不必協商、談判,亦體現了兩岸的對等。而且只要任何一方啟動,對方終必跟進,否則在互動中就無形地被矮化。

  從國際社會的層面之處理:由於兩岸之間在國際政治層面,已經表現出“外交休兵”的默契;因此,“互為特區”法律構想,表現在國際政治的權利上,也可以以各自的“一國一府,互為特區”的法理,既不挑戰國際社會現存的“一個中國”法理秩序,也可以設法鋪陳出相對的平等作為。

  其實在國際社會提出所謂的法理“一個中國”,正是因為在現實上出現爭議,爭議的源頭就在現實的國際社會法理的“一個中國”中,確實存在兩個相對獨立的“公法人”,這兩個“公法人”從以往的軍事內戰到如今的政治內戰,長期處於相互鬥爭的狀態,如今兩岸雖已在政治默契下,相互休兵,但是由於默契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不能保證兩岸在國際政治上,真正的和平。特別在兩岸沒有政治互信的情境下,有時某些偶發事件,就有可能傷害到兩岸和平的努力,例如2010年10月底東京亞洲影展上,出現的“江平事件”(馬英九,2010/11/15,http://www.ttv.com.)就使兩岸關係和平的努力大大倒退,因此,“一國一府,互為特區”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如何處理國際政治上的兩岸關係問題:

  首先應該在兩岸各自的關係法中作出規範,此一規範必須包括如何處理兩岸公法人在國際組織、在國際活動同時出現的原則規定,在“國際組織”與“國際活動”的規範中,都應該區分政治性與非政治性的處理原則,以便自己的官員有所遵循。換言之,這也是一種內規,對兩岸在“國際組織”與“國際活動”中現有的名稱、權益和地位,應本著兩岸“外交休兵”的默契,暫時凍結。

  其次兩岸公法人在自己的邦交國之正式外交活動、非官方的其他外事活動同時出現的原則規定。同樣本著兩岸“外交休兵”的默契,制訂內規以便遵行。但由於國際政治的規範涉及第三方,是以內規規範之位階低於國際規範和兩岸規範,一旦兩岸協商之後,達成協議將自動取代內規。

  其三依具上述的邏輯台北應在自己已經參與,而北京尚未參與的區域性國際組織,主動提案邀請北京以“中國,北京”的名義參與,以擴大中華民族對第三世界人民的國際貢獻;北京當局如果真心誠意有“和平統一”的意願,只要在區域性國際有一、二個組織是以“中國,北京”,而台北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並存於國際組織之中,則台灣人民自然可以感受到被尊重,感受到北京願意與台北共用中國的誠意。當然北京當局更可以在國際組織、國際活動以至在邦交國中,以類似的思維--主要邀請共用中國的概念,來處理台北的國際空間,使兩岸互斥的“一中原則”,轉型為互助的“一中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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