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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亞洲廉潔淨土

http://www.CRNTT.com   2014-09-24 10:15:29  


 
  新加坡在政府部門的設置上非常注意完善約束機制,用權力制約權力,盡量減少公務員自行處理人、財、物等方面的權力。

  新加坡政府制定的《公務員指導手册》給公務員提出了嚴格要求。手册規定,政府官員借給別人錢時,不能收取利息;向別人借錢時,不得以自己職務為名,做各種交易。同時,政府還有一套嚴格而公開的財務制度,任何人別想從中占便宜,假公濟私。官員收受的禮品也要一律上繳,若要留作紀念,可由專人估價後自己出錢買下。收受紅包或禮品超過80新元就屬違法。政府官員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不准直接或間接擁有在新加坡營業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證券;決不允許官員的子女借父母地位非法經商或營私。

  除了上述預防機制外,新加坡還重視舉報人制度,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積極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反腐倡廉,從而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強大的聲勢,使貪贓枉法者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嚴格立法違法必究

  新加坡能成為世界上廉潔度很高的國家之一,與其嚴格的立法和有法可依的做法密不可分。

  1960年,新加坡頒布了該國第一部《防止貪污法》。此後,新加坡又根據形勢變化對其進行了7次修改,從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新加坡政府還推出了《公務員懲戒規則》,這是一部關於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法律,詳細規定了公務員委員會對不夠刑事處分的公務員瀆職和玩忽職守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程序,對《防止貪污法》又是一個補充。此外,1988年出台的《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是一部專門懲治腐敗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補充和完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允許政府凍結和沒收貪污犯來源不明的財產和資產,補充和完善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為執行《防止貪污法》,新加坡1962年就成立了高效精幹的反貪機構———“貪污調查局”。該局由總理直接領導,局長由總理任命,對總理負責,不受任何機關與個人的干涉。該機構主要接受和調查公眾對公共部門和非官方部門的投訴,調查公務員營私舞弊等行為,並檢測公共部門的運作和程序,設法把官員貪污舞弊行為的機會減少到最低限度。“貪污調查局”擁有絕對權威,享有警方所享有的一切權力。如有必要,甚至可在未經法院許可和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拘捕犯罪嫌疑人。

  多年來,“貪污調查局”權力巨大,且辦事效率高,是查處和防範貪污腐敗的強力機構。這些詳細嚴格的法律法規和高效的權力機關,編織起了一張碩大無比的嚴密法網,成為威懾和打擊貪污腐敗行為的利器。

  作者:張永興.(新華社供本報特稿)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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