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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法能為叙利亞帶來民主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2-28 10:04:43  


叙利亞的總統候選人資格要求很高,總統的權力幾乎失去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制衡,也許這是為阿薩德網開一面吧。
  
當選總統門檻高,但權力也極大 

  獲得總統候選人資格真的很難
 
  高門檻也許只有阿薩德能夠符合條件。按照新憲法草案,當選總統的資格:需要年滿40歲,他和他的父母都必須是出生於叙利亞的公民;享有公民權和政治權利,無不光彩的犯罪前科;妻子不能是外國人;被提名前必須有不低於10年的叙利亞連續居住的經歷。這個硬資格比一般國家的要求都高些。

  總統候選人宣布競選10天內須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請。申請人獲得少於議會35人推薦,不得批准申請,而且每名議員不得推薦超過一名申請人。也就是說,你要獲得總統候選人資格,就得有強大的議會勢力。相比之下,台灣2012“總統候選人”宋楚瑜即使獲得了44萬選民的拜票,因為在立法院的席位太少,如果放到叙利亞也是沒有參選資格的。

  還有,第42條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新憲法同時規定了,總統必須來自信仰伊斯蘭教的人。那麼人口10%的基督徒是沒有這個資格了。
 
  內閣實際上等於總統的傀儡

  表面上,叙利亞將擺脫50年來一黨專政的局面,但事實上操控大權的仍然只有總統一人,因為總理和內閣人選都是由總統決定。新憲法草案第97、98、99條規定,總統任命總理,副總理、部長、副部長,接受他們的辭職,並有權辭退他們。總統主持會議,制定大政方針並監督執行,質詢總理和部長們的報告。

  總理、部長需要對總統和人民議會負責,並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總統有權將他們控告至法院審判,他們要馬上停止工作,無論是辭職還是被解雇,都不影響被審判。

  總理內閣名義上是最高行政機關,實際上只是總統下面的一個執行機構,總統具有任免權,而且內閣成員還可以是議會成員,不同於英國內閣制的是,因為總統並不是內閣成員,超然於內閣和議會之上,這樣總統可以通過掌握內閣成員而掌握議會議員,議會的功能也就受到總統侵擾。

  總統有機會架空人民議會立法權

  新憲法草案第113條:當議會休會或被解散,或有絕對有必要時,總統可以獲得立法權。在會議召開後15日內,總統需要將這些立法提交議會。出席議會的議員可以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撤銷或修改這些立法,如果少於絕對多數,這些撤銷和修改便沒有追溯力,那麼這些立法就應該被視為批准。這對總統獲得立法權是巨大開口。

  再如第114條規定,如果民族團結、國家領土主權和安全受到威脅,或者國家機構履行憲法職責受到威脅時,總統可以隨時根據情況採取快速措施應對危險。第115條則規定,總統可以創設特殊機構、部門和委員會,執行任務和命令。這些都是總統個人權力對議會權力的剝奪。
 
  第116條又規定,總統可能要求對影響該國的最高利益的重要問題進行全民投票。全民投票的結果具有約束力,並以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應當由總統發布。

  體制設計上缺乏對總統權力的約束

  新憲法草案中,只是規定了總統掌管武裝力量,對軍隊只是一句保衛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的表述,並沒有其他新意。國家實行強制服兵役制度。儘管,對武裝力量的使用,需要經過議會批准的規定,但是根據上面的描述,總統又很有機會架空議會,又可以操控內閣,而且新憲法草案也賦予了,總統在緊急狀態下的特權。比如,總統有權在內閣部長會議上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宣布緊急狀態,而在危險情況下,總統可以採取一切快速應對措施,這個大不了來個議會事後追認即可。

  第117條規定,總統在履行職責期間,並不需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除非他犯有叛國重罪,這個需經議會絕對多數投票的彈劾,交到最高憲法法院審判。而最高憲法法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統管全國司法工作的最高司法委員會也由總統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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