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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爭端 短期應對與治本之道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18 09:33:55 |
證券時報發表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文章表示,毫無疑問,中國理當實施強有力的稀土出口管制措施,並推動稀土價格達到適當的高度,因為目前的稀土價格形成機制存在嚴重缺陷,以至於稀土價格通常不能充分反映其環境成本,更無法反映其稀缺程度。問題是,在美歐主導下制定的世貿組織規則本身就並不完全公平,憑著嫻熟的玩弄規則技巧,美歐西方國家常常能夠成功地扭曲,反而給依據世貿規則初衷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扣上“違規”的帽子。在原材料出口管制之爭中,中國對此已經充分領教;而要全面提高玩弄世貿規則的水平,又非一日之功。所以,在即將到來的世貿組織稀土之爭中,我們需要兩手準備,力爭在世貿組織勝訴,同時在國內外稀土生產銷售環節上加快布局,令西方國家即使勝訴也無法實現他們的初衷,從而收釜底抽薪之效,這才是稀土之爭的治本之道。 首要任務是加緊資源整合 文章認為,布局的首要任務是加緊推進前幾年已經開始的資源整合,這是增強稀土市場控制力的關鍵所在,因為中國稀土業的問題是由於出口集中度太低而導致肥水外流。整合資源,首先要整合國內資源,而整合國內資源的難點又在於南方,而由掌握了經營、資金等多方面優勢的央企扮演主角來整合資源,實際上是唯一可行之路,這也體現了國企制度設計的重要目的。儘管如此,在現行安排下,通過央企來整合資源,地方可能會在經濟利益上蒙受一些損失。為了開發地的可持續發展,資源開發企業需要給當地留下合理份額的收入,不僅用於當地居民員工當期的消費,而且用於修復當地環境和培育未來的替代產業。但在現行財稅體制下,與原來地方企業利稅均歸地方所有不同,跨地區經營的外來投資者向當地繳納的資源稅稅率多年偏低;而且,由於這樣的大型企業集團客觀上需要在整個集團內部統一籌劃、運營收入和稅收支出,以便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為此常常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將賬面利潤集中到總部所在地,致使資源開發地或生產地分享的所得稅等項收入份額大大減少,儘管絕對收入常常因大型企業集團較強的駕馭市場能力而增多。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矛盾,也就是正常的了。更糟糕的是,這種所得稅等項收入的轉移,假如是集中到了中央財政手里,那還好一些,因為畢竟最終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在全國範圍合理分配,或是返還資源開發地;問題是這種賬面利潤和隨之而來的稅收轉移,相當一部分是落到了大型企業總部所在地,從而加劇了區域之間的發展落差,也有違公平原則。 整合資源的目的不可動搖;中央財政在財政總收入中的主導地位不可變更;大型企業集團經營管理客觀規律不可違背……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需要作出更合理的財稅制度安排,讓資源開發地分享到合理份額的收益,實現跨地區大型企業集團和資源開發/生產地的雙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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