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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金融特區”意義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2-04-06 10:24:10  


 
  1980年10月,溫州蒼南縣金鄉農村信用社,就開始了存貸款浮動利率的試驗,但此次“銀行利率市場化試點”並沒有到位。如此,合法吸收存款的民間機構,最高存款利率依然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基準利率;合法發放貸款的民間機構,“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高利貸限制仍然有效。不過,如果存款利率浮動合法化,就必然使各地資金湧入溫州,導致全國存款市場動蕩,溫州特區制度創新也就變成了特區制度套利。所以,“溫州十二條”的變通做法是,把溫州民間資金引向合股村鎮銀行、合股貸款公司、合股投資企業、企業債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

  這樣,能吸收存款的民間機構,將被迫通過提高資信和服務來進行存款業務競爭;而不願接受低息存款的人,則能通過合股機構進行放貸和投資。經過如此的“放貸投資合股化”,沒有吸引力的低息存款,就會被引向高股息競爭的新空間。在貸款方面,民間金融機構的主體規範化,等於為利率的自由浮動空間注入合法競爭的元素;競爭只會使市場利率產生向下的壓力,所以,高利貸的問題將得到緩和。“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創立,無疑將有利於這一市場過程的發展完善。實際上,過去借貸利率的向上壓力,主要由“放貸主體非法、求貸主體無路”造成,是制度推動型的資金短缺,也是宏觀緊縮導致資金鏈斷裂的制度根源。

  在我看來,上述的“放貸投資合股化”是這次“溫州金融特區”最妙的一著。它不僅通過溫州本地“股息競爭產生的高股息壓力”,繞過存款利率市場化對全國存款市場的衝擊,而且還通過溫州本地“放貸競爭的低利息壓力” ,繞過貸款利率市場化對高利貸法規的衝擊。因此,“放貸投資合股化”是“沒有利率市場化的金融主體市場化試驗”。當然,接下來國務院和溫州將會出台一系列試驗區改革的細則(可關注控股權、企業債門檻、區外貸款及金融衍生品等問題),這個“合股機制”能否真正生效,最終還要看政府的市場管理能力和有關制度的配套實施情況。

  在監管保險制度化方面,“溫州十二條”要求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及監測制度,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及信用市場監管,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及監測預警制度,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範機制及責任機制。

  顯然,這方面有很多複雜的具體工作,需要溫州政府仔細落實,特別是在涉及存貸業務的保險機制方面(包括資信審核、融資擔保和存貸保險)。在中國民間金融歷史上,明中葉以後出現在南方的“錢莊”和北方的“票號”,其發展的危機都與保險機制缺失有關。另外,有關的稅收政策也有待進一步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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