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觀察與思考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馬英九要與大陸協商人權議題面面觀

http://www.CRNTT.com   2012-04-21 08:10:35  


  中評社北京4月21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的文章“馬英九要與大陸協商人權議題面面觀”,內容如下: 

  馬英九外訪歸來後,昨日即在“總統府”主持《人權‧未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這是台灣地區第一份依據聯合國撰寫準則和格式完成的“年度人權報告”,本來是台北方面的島內事務,但在記者追問下,馬英九在不得不承認台灣並非是聯合國成員體,即使是將此“年度人權報告”送交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也不會接受的同時,卻表示在兩岸事務協商中,將會遇到人權問題,比如台灣最近和大陸協商“投資保障協議”時,就碰到當台商在大陸若因案被逮捕,如何讓家屬在二十四小時內得到通知的問題;本來“兩岸投保協議”不是一個談人權的協議,但剛好碰到了,就會在這個議題上和大陸溝通,“這就是一個機會”,讓大家對人身保障這個重要的人權領域能夠交換意見,政府一定會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和中國進行談判。

  馬英九的這番說話,既有實事求是因而是可取之處,但又因其可能不太瞭解對岸在人權議題上正在進行的努力及實務操作方式,因而予人“哪壼不開提哪壼”的感覺。其實事求是之處,是馬英九能夠清醒地明白到聯合國秘書處不會接受台北政府送交的“年度人權報告”。實際上,馬英九就任“總統”約一年後,就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請法案,並由“立法院”審議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三讀通過其“施行細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這項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轉化為島內法律,使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在台灣地區落實貫徹的立法行為,雖然是“國內立法”,但由於卻同時又審議批准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而按國際慣例,其下一步就是向聯合國秘書處呈交批准書,這就將會抵觸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所認定的一個中國原則了。因而,  當時筆者就指出,台灣方面即使是將批准書送往聯合國,聯合國也不會接受。而昨日馬英九明確表示,他上任後努力把兩公約變成國內法,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知道,就算簽署兩公約“批准書”,送到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存放,秘書處一定不會接受。這是馬政府在國際組織領域也實行“外交休兵”策略的友善態度,或將能得到對岸的善意回報,積極協助台灣參加一些不涉及國家主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