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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即重稅:北歐減稅,中國增稅

http://www.CRNTT.com   2012-09-25 10:52:49  


 

  中國現行社保繳費占工資收入43.3%,其中單位繳32.8%,個人繳10.5%

  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雇工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醫療保險雇工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雇工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雇工單位繳費費率在0.5%-2% 之間,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雇工單位繳費比例為0.8%,個人不繳費。取下限並將各項基金繳費比例加總可得知,在中國雇工單位社會保障基金繳存比例為32.8%,個人繳存比例為10.5%,這兩個比例之和是43.3%。

  2011年經合組織成員國中只有比利時社保收費高中國0.7%,北歐國家頂多只到中國八成

  與之相對比的是經合組織(OECD)公布的2011年最新“稅收楔子”統計數據。在成員國正規經濟部門職工領取的平均全額工資中,即使在作為高稅收高福利的福利國家典型——波羅的海國家里,政府收錢最力的瑞典,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31.4%,個人繳存比例為7.0%,加總不過38.4%,只相當中國的八成;挪威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13.1%,個人繳存比例為7.8%,加總比例是21.8%,只相當中國的一半多點;芬蘭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22.5%,個人繳存比例為7.2%,加總比例是29.7%,不到中國的四分之三。現在經合組織成員國政府中為社保收錢能超過中國的,只有比利時。而且比利時的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30.0%,也比中國少2.8%,只有個人繳存比例為14.0%,比中國高3.5個百分點。

  ■ 發達國家正在改革效率低下的政府主導式醫保

  瑞典從上世紀末開始大力改革政府完全操控的社保制度

  瑞典政府從上世紀末就開始改革由政府操辦一切的社會保障制度。1998年,瑞典政府通過的新“繳費關聯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將逐步取消公共養老金,只保留最低養老金用以幫助那些無收入來源的老人。瑞典福利制度改革的另一個顯著特征是繳費中的一部分將被用於個人風險投資,投資失敗由個人自負全責,盈利則全部獨享。這樣,國家養老金的將與個人的就業和其他經濟選擇緊密聯繫起來。

  1980年以後,瑞典私營健康保險開始興起,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提供私人健康保險業務,國家實施稅收優惠,以鼓勵私人健康保險的發展。在社會保障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嘗試私營化後,瑞典職業養老金制度獲得明顯發展。據統計,從社保制度開始改革的1980—1985年起,瑞典購買職業養老金的人數與保費收入分別增長近3倍,職業養老金保單從4萬份增長到12萬份,參保總數由62萬人增加到182萬人。

  官辦社保不是商業“保險”,靠強迫不靠自願與精打細算

  不管政府說得怎樣天花亂墜,“商業保險”與“稅收和轉移支付”從經濟運作機制的角度看,是涇渭分明的兩回事。以強迫而非自願的方式來籌措資金,這種運作模式,可能仍然被貼上“保險”的標簽,但實際上並非商業保險。一者是以強迫和管制為基礎的收入再分配,一者是靠自願參與和精打細算來維持的商業機制,兩者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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