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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再評韓德強打人 領袖可以批評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11:01:31  


 
  官員的名譽權不同於普通人的名譽權。在美國,普通人的名譽權受到嚴格保護,只要被告不能證明言論的確實性,那麼法院就假定誹謗存在並對誹謗者處以巨額罰款。但是對於官員是否受到誹謗,適用的則是“實際惡意”原則,即作為原告的官員在訴訟中必須舉證媒體報道、公眾言論不僅失實而且是出於“實際惡意”--被告無中生有,故意捏造虛假事實,或對消息的準確性有重大懷疑卻不核實、不查證,誹謗才能成立。作為原告的官員不僅負有舉證責任,而且原告對被告的“實際惡意”的證明必須明白無誤和令人信服的。這意味著,官員的名譽權不像私人名譽權那麼受保護,實際上官員要想告人誹謗並獲勝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這種立法,立意是讓官員和權力受到監督,寧可讓一個人或媒體在報道偶爾失實時不受懲罰,也不能使全體公民由於擔心受懲罰而不敢批評政府和官員。

  中國的法律當然不同於美國的法律。但中國認同世界公認的文明原則。《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護規定。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國,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任何理由,能證明中國自外於現代文明原則。中國現行1982年憲法第35條也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所以中國法律也是保護公民言論自由權和對官員的批評權的(當然,批評不能捏造事實)。

  而在黨的文件中,也有對批評政府和官員的明確規定。比如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公布《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規定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工作有批評的權利,即使批評是“部分屬實、部分不實”,被批評者也只能“接受批評的正確部分”,而不能對批評者打擊報復,否則,“應受到黨紀、政紀和國法的制裁”。

  此外,共產黨堅持的是群眾史觀,否定英雄史觀,認為偉大人物要發揮其作用,最根本的一條是要依靠群眾的革命實踐活動,只有人民群眾才是歷史的創造者。按照馬克思主義,歷史是人民創造的,領袖只是順應人民需要和歷史要求,才得以成就事業,而違背人民意願,就會失敗。所以對於領袖的作用不能誇大,也不能對其搞個人崇拜。馬克思主義歷來反對誇大個人作用,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列寧指出,搞個人崇拜是“反馬克思主義的”。

  而不能批評毛澤東的觀點實際上正是個人崇拜使然。1979年3月30日鄧小平在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針對林彪、“四人幫”團夥製造的神化領袖的迷霧,提出:“領袖是人不是神。”這一觀點在80年代得到了廣泛認同,毛澤東因此走下神壇。是人就會有錯誤(神不會出錯)。有錯誤就應當受到批評,領袖也不例外。對革命領袖的個人崇拜之所以產生,根源在於權力高度集中。對小平曾經指出:“權力過分集中……容易造成個人專制”。個人專製造成惟命是從乃至人身依附,這是個人崇拜的根子所在。《決議》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一定要維護黨的領袖人物的威信,同時保證他們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這是歷史經驗的總結,在現在看來仍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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