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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書豪太紅,有民眾欲成立“林書豪黨” |
中評社北京11月26日訊/據中央社報道,美國職籃球星林書豪太紅,有民眾成立“林書豪黨”,檢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內政部”申請備案。不過,“內政部”函復稱,以“林書豪黨”為政黨名稱,與設立宗旨不符,且以他人名字作為政黨名稱,有違民法規定、非民主常態,且章程草案未明訂清楚,因而予以否決。申請人則希望藉更改自己姓名再申請政黨備案,但“內政部”表示,不論以個人之名或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有違民主政治常態,其中以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違反《民法》相關規定,再次函復不予備案。申請人提出訴願,指《人民團體法》未直接限制政黨名稱的選用,且“內政部”強調不能以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已核准“中山黨”為政黨名稱,有前例可循。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藉林書豪為政黨名稱,對外經營關係、推展活動,易導致民眾產生誤信,有違誠信原則,因而駁回訴願,再提訴願也遭駁回。
而在此前,也有學者於去年籌組“台灣海盜黨”,爭取著作權、專利法改革,但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樣遭“內政部”否決。“內政部”認為,以“台灣海盜黨”為政黨名稱,不符《人民團體法》規定的政黨設立宗旨;且“台灣海盜黨”名稱,與以網路信息公開、改革版權制度的宗旨沒有關聯,有可能誤導民眾以為是海盜成員組成的政黨。
這就凸顯了台灣地區必須盡早制訂《政黨法》的重要性及迫切性。實際上,台灣地區目前由於沒有《政黨法》,因而“內政部”是以《人民團體法》來比照,規範政黨的登記事項的。而《人民團體法》對包括政黨在內的人民團體的登記頗為寬鬆,規定設立政黨只須先召開成立大會,會後三十天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資料,申請“內政部”備案後,即可完成登記程序。但是,人民團體與政黨是兩回事,一般的人民團體是無權參加政治公職選舉的,而按照政治學的理論及國際慣例,政黨必須以參加政治公職選舉為目的;由於台灣地區是以《人民團體法》來規範管理政黨,因而導致政黨林立,到如至已有二百三十多個政黨。這看在其他政黨政治十分成熟,即使是在也是政黨林立的歐洲國家的眼中,是頗為奇怪的現象。實際上,歐洲的一些國家雖然也是政黨林立,但這些國家的政黨都有參加政治公職選舉,即使是失敗了,也是屢敗屢戰;而不象台灣地區,除了幾個主要政黨之外,其餘的大多數政黨與政治公職選舉完全絕緣。就以上述申請作政黨登記的“林書豪黨”及“台灣海盜黨”來說,其成立的目的就不是為了參加政治公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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