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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城市化應實現農民工市民化

http://www.CRNTT.com   2013-02-22 08:53:31  


 
  轉變農業生產方式

  文章稱,進入21世紀,中國的“三農”事業經歷了黃金時期,主要表現在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明顯傾斜,以及實施一系列“多予少取”和“只予不取”的政策措施。近年來農村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快於城鎮居民,城鄉收入差距呈現縮小的趨勢。雖然農村年輕人大規模外出導致農業勞動力年齡偏大,但是,由於農業機械化速度加快,市場化和社會化農業生產服務體系日臻完善,農業勞動生產率未出現下降的情況,糧食生產實現了連續九年豐收。

  但是,總體而言,中國目前“三農”事業仍然是建立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而不是靠現代化的生產方式以及價格激勵機制。國家各類種糧補貼逐年增加,糧食最低收購價格不斷提高。許多“三農”問題學者和政策研究者,仍然把農業看作是一個天生的弱質產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從而不能完全自生自立。與此相應的政策傾向,出於對農業產業式微和農村經濟社會凋敝的擔憂,希望繼續把勞動力流動和人口遷移保持為一個“有來有去”的候鳥型模式。這應該是造成現今沒有市民化的城市化的政策根源。

  其實,羞羞答答的城市化,並不能造就一個建立在價格激勵和規模化經營基礎上的現代化農業生產方式。在缺乏穩定的定居預期的情況下,外出的農民工不敢轉讓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更不願意放棄已經閑置的宅基地,造成在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的生產和生活利用率卻有所下降。

  例如,2011年農民工總規模為2.53億,其中9415萬人在本鄉鎮從事非農產業。這些勞動者從就業性質來看,無疑已經離開土地,但是,他們中很多人仍然兼營農業,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無疑也繼續保留。同年,外出農民工即離開本鄉鎮六個月及以上的農村勞動力為1.59億,其中1.26億屬於住戶仍在農村的外出家庭成員,他們無暇從事農業生產,但承包地和宅基地並不會放棄。

  此外,還有3279萬舉家外遷農村人口,已經完全脫離了農村生活和生產活動。但是,他們名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權,在很多情況下也沒有放棄。有些在把承包土地轉包他人耕種的情況下,卻享受著政府給予的種糧補貼。

  由此可見,在務農勞動力大幅度減少的同時,農業經營戶總數,即或者全業或者兼業或者仍然實際擁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戶數量,並沒有實質性減少。這導致農業經營規模不能隨著農業就業比重的下降而相應擴大,妨礙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作為家庭聯產承包制的一個結果,中國農業土地分布具有零散、細碎、經營規模小的特點。在勞動力總數減少的情況下,如果未能根本改變這種土地經營狀況,不僅不利於機械化耕作,土地邊界和田埂還浪費土地,較小的經營規模,更妨礙生產者對價格激勵做出積極的反應,不利於形成專業化和職業化經營。

  雖然在發達國家普遍存在政府對農業的補貼,但是,真正具有可持續性和競爭力的發達農業,歸根結底是建立在農業本身的自立能力基礎上的。

  誠然,中國目前的發展階段,仍然需要實行城市支持鄉村、工業反哺農業的政策。但是,著眼於未來,構造現代化農業的生產方式基礎,已經越來越具有緊迫性。而這個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過程,需以農業人口轉移的徹底性為前提條件。

  三項最緊迫的任務

  文章指出,城市化是現代化的重要標誌,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載體。黨的十八大召開以來,全國上下對於推進城市化的熱度前所未有地高漲。但是,推進城市化的澎湃激情,需要建立在基於一般規律和中國國情的對城市化內涵的準確理解之上。從經濟發展階段出發,中國城市化的核心應該是農業轉移人口進入並落戶於城市,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普照之光。因此,推進城市化要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現農民工的市民化。當前最緊迫的任務,是從以下三個方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質性突破。

  首先,中央政府要提出改革目標和實施時間表。即把以戶籍人口為統計基礎的城市化率作為指導性規劃下發給地方政府,分人群有條件地設定完成改革的截止期。大致來說,在2020年之前分步驟、分人群滿足目前1.59億的落戶和基本公共服務需求,消除人戶分離的存量問題;同時按照每年城市化水平提高1個百分點的節奏,可以在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後五年的時間里,解決戶籍問題。即到2030年前,大體上使完整意義上的城市化率達到70%。

  其次,明確區分中央和地方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的財政責任。中央要對基本公共服務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據此重新劃分中央和地方責任,同時也可以避免不顧國情無限擴大覆蓋範圍的現象。建議由地方政府為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救助項目中補貼部分埋單,而中央政府承擔全部各級義務教育責任。這樣,也可以同時解決長期存在的義務教育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的不均衡問題。

  第三,地方政府根據中央的要求制定改革路線圖,按照既定時間表推進改革。對於尚未納入市民化時間表的農民工及其家庭,地方政府有責任盡快為其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根據問題的緊迫性,區分先後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大體上,均等化的順序應依次為:基本社會保險(其中順序應為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義務教育、最低生活保障和保障性住房。其中基本社會保險和義務教育的充分覆蓋,應該無條件地盡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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