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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入分配納入總體改革框架中

http://www.CRNTT.com   2013-03-01 08:16:25  


 
  一是財稅體制。中國10多萬億的財政收入,再加上土地出讓收入、各種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加在一起,政府掌握和分配的資源,按2011年計算超過17萬億元,占G D P比重高於36%。這麼大量的政府支配的資源是怎麼花出去的?

  例如,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支出,超過50%是用於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用於全社會福利。而我們這方面的支出,不到政府總支出的三分之一。相反,我們的政府行政管理費支出大大高於國際一般標準,這里包括大量的“三公消費”和非正常支出。再加上政府用於公共投資項目的支出的腐敗、資金流失,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平。如果不去解決,那麼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問題也很難解決。所以財稅體制改革是需要優先考慮的問題。

  二是土地出讓制度。現在地方政府嚴重依賴賣地,地方財政變成土地財政。這個局面怎麼形成的?首先是中央和地方分配關係可能存在問題,地方政府常規預算不夠,履行一些公共職能沒有資金來源。而一年3萬多億元資金的管理又非常不透明、不規範,漏洞非常多,有很多的流失。是不是應該考慮改革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開放土地市場。商業性用地,讓農民和需求方雙方在市場上見面,政府起監督作用。

  如果要改革土地制度,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係就要重新調整。現在實際上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數量很大,但有一半的轉移支付是通過專項轉移方式,而專項轉移常常又沒有一個統一的、客觀的標準,很大程度上是部門領導自己說了算,造成了地方政府“跑部錢進”,到中央來爭取項目、爭取撥款,用各種手段、各種方法。大量的資金通過這種方式分配出去,也不可能保證公平分配。應該通過調整財政分配方式,減少專項支付,充實地方常規預算,以此來保證各級地方政府擔負的公共職能。

  三是對壟斷收益和資源性收益的稅收問題。比如石油部門的成本利潤率大約是整個工業平均成本利潤率的7到8倍,資源稅改革實行了5%的從價稅,這是資源收益很小的一部分。澳大利亞是對礦產資源部門的利潤徵稅,資源稅稅率是利潤的30%,我們5%的從價稅如果折算成利潤的比率,不到15%。從價稅很容易通過提高價格把稅負轉移給下游、消費者,等於這個部門可以不承擔稅賦。如果變成針對利潤徵稅,那麼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

  四是壟斷問題。我們的一些壟斷問題是行政保護造成的。比如說銀行,一年超過1萬億的淨利潤怎麼來的?是靠通過人為規定基準利率這樣一個行政的辦法,保證了銀行遠遠高於一般競爭性行業的高利潤。對這樣的壟斷利潤是不是應該徵收壟斷利潤調節稅?

  同時也要考慮利率更加市場化的問題。當前更重要的是降低金融領域的門檻,讓更多民間的、小型的、地方性的金融機構能夠進入。小企業貸款難,很大程度上是現在的金融市場結構決定的,因為我們是大銀行主導的金融體制,幾家大銀行面對千千萬萬小企業,它不是一個適合給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體制。如果沒有大量民間的、小型的金融機構來參與競爭的話,那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就沒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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