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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們應受到依法打擊

http://www.CRNTT.com   2013-08-22 11:00:58  


 
  >>> “非法經營罪”本身是個比較模糊的罪名

  “非法經營罪”的前身是投機倒把罪

  “秦火火”等人被刑拘,除了尋釁滋事罪,還有一個是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誕生之時很耀眼,它的前身“投機倒把罪”,和著名的反革命罪、流氓罪一樣,在1997年修改刑法時被廢止。投機倒把罪的終結,不能全怪名字取得不好,更因為這四個字的意義含糊,可以由裁判者任意解釋,釀成了不少悲劇。

  非法經營罪自身有爭議,許多人認為是個“口袋罪”,什麼都能往裡裝

  “秦火火”等人通過包裝和炒作鳳姐、干露露等人賺了錢,警方認為他們涉嫌非法經營罪。“經營”和“非法”一搭上,涵義很廣。當年的“投機倒把罪”,有一個大致範圍,“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構成投機倒把罪。把投機倒把罪的發生範圍限定在了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四個領域內,表明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並不是所有經濟活動或者說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用投機倒把罪來“兜底”。

  所謂“口袋罪”,有學者認為“是指一個罪名包括的內容太多或者是內容的不特定,相關行為都可以裝進去的情況”。最根本的特征在於其罪狀描述的高度模糊性和概括性,進而使該罪狀內容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極大包容性。自1998年以來,非法經營罪幾乎每年都在“膨脹”,至今已有七大類新行為被納入麾下,範圍涉及外匯、證券、期貨、保險、出版、電信、傳銷、醫藥、飼料等多個領域。民間借貸、小產權房、六合彩、開網吧、作家出版小說……但凡跟買賣有關的,都可能和它扯上關係,總之,它幾乎可以涵蓋人類任何經濟活動。

  就算有模糊地帶,“秦火火”等人有沒有涉嫌“非法經營罪”值得商榷

  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定義是,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能夠和“秦火火”等人行為聯繫上的恐怕只有第四條“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但是他們的行為如何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這還需要辨析。

  □ 結 語

  言論有邊界。無論國外國內,對那些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即刻而嚴重危險的言論、以及侵犯他人名譽的言論,都有法律作出限制和處罰。只是,對這類言論的打擊,一定要納入法治的軌道。

  (來源:騰訊新聞評論《今日話題》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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