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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錢交易市場催生“行受賄經紀人”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14:28:59 |
事實上,“行受賄經紀人”並非什麼“新生事物”,《水滸傳》裡為高衙內陷害林衝奔走的陸謙,《阿Q正傳》裡的地保、獄卒紅眼睛阿義,都是這類“經紀人”的雛形。而國外法制健全國家嚴防死守的“退休官員利益衝突行為”,防的實際上也是同一類事。 “行受賄經紀人”的存在與泛濫,足以成為腐敗行為的催化劑,同時大大增加反腐的難度和複雜度,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以防範和打擊。 在法制健全國家,對諸如退休官員和其他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行為”,有嚴格的限制和規範:如法國《公務員總章程》規定,任何已退職的公務員,在任職不少於20年的情況下,“允許利用過去的職稱或職務作為名譽頭銜,離職5年後方可到私營企業工作、咨詢或參與資本活動”;加拿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則在退休公職人員再就業範圍、活動等方面做出詳盡規範,從而盡可能從制度上避免“行受賄經紀人”的存在。在這方面,中國存在許多法律、規則上的“欠賬”,“補課”是必須的。 光有規則,缺乏監督和執行也不行。國際上對此的做法,是設立專門廉政機構、人員,對在職、離職官員執行相關守則的情況進行常態調查,並充分調動民代、輿論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在這方面,中國同樣有許多改進餘地。 如前所述,出現這一特殊行業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權錢交易的“需求”旺盛。加強對官員的監督,從需求源頭入手,同樣是杜絕“行受賄經紀人”現象的有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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