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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有拿政府獎勵的道德權利嗎?

http://www.CRNTT.com   2014-02-12 11:07:33  


 
  對於這次湖北省政府獎勵給李娜的80萬元,深圳律師龐琨提出了在法理上、程序上的質疑。質疑完全合理。李娜根本就不是為國家打球,她的成敗只關係到個人的榮譽,以及在市場上的身價,和國家有什麼關係?政府有什麼權利拿納稅人的錢去獎勵她?難道是因為慷納稅人之慨很爽?

  有一種辯護性的意見認為,李娜奪得了冠軍,因為她是中國人,所以,“中國”、“中國人”也分享到了她帶來的榮譽。推理開來就是:政府獎勵她,是對她所給納稅人帶來的榮譽的回報。姑且不說她的奪冠和很多對她不感興趣的人根本就毫無關係,即使因為大家都是“中國人”這個共同的屬性而有關係,這個觀點在邏輯上只能是自我挫敗:如果因為我是中國人分享到了她所帶來的榮譽,從而要給她回報,那麼,假設她打輸球了,我作為中國人承擔了她的失敗所帶來的恥辱,是不是也可以向她追討精神損失?

  可以說,政府獎勵給李娜的錢難以得到辯護。獎勵之所以很快就送出去,正是現有體制的問題所致,一些官員想怎麼幹就怎麼幹,納稅人根本就無法阻止。而這一點,恰恰是那些宣稱熱愛“自由”的人應該提出質疑和批評的,至少不能認為這樣做沒有問題。

  另外,對於這個獎勵,並不是選擇為自己打球的李娜應得的,她有道德上的義務去拒絕,而不是覺得理所當然。如果怕得罪人,或者不配合政府會給自己帶來一些麻煩,只好接受,那也可以選擇把這個錢捐出去,從而以另一種方式還給納稅人,這只是技術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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