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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丹年:渣滓洞刑訊室考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2 09:32:33 |
當然,“感化”是一種理論上的理想境界,而理想與現實總是有距離的。看守所本質上是實施懲罰、限制自由的場所。如果犯人違反規定(或並沒有違反規定)要受到懲罰,木板打手心、帶重鐐、關禁閉室,甚至遭到更加粗暴野蠻的對待。 民國時期制定過兩部“憲法”,一、1912年3月11日由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主持制定並簽署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二、1946年1月國民黨召開“國民大會”制定並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同時《監獄組織條例》和《看守所組織條例》出台。 看守所組織條例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 第一條看守所之設置 看守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查處,關於審判中被告之羈押事項,並受法院之督導。地方法院轄區遼闊或案件繁多,得設二以上之看守所。 第二條看守所之內部組織 看守所設戒護、衛生、總務三課。 第三條戒護課掌握之事項 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練習及保管;被告之輔導、作業事項;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被告性行考核及賞罰執行;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 第四條衛生課 看守所衛生計劃及其設施與指導;傳染病預防;被告健康檢查;被告疾病醫治;病室管理;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 第五條總務課 文件收發、撰擬及保存;印信典守;經費出納;建築修繕;被告入所出所;被告身份單、人相表、指紋之填制;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被告疾病死亡呈報及通知;被告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 第六條所長之職務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兼任或委任;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 首都、直轄市、省會所在地或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得設副所長一人…… 第七條秘書 看守所設秘書一人,兼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課及處理交辦事項。 第八條課長之職務 各課設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六人…… 第九條醫師之職務 置醫師一至三人,藥劑生一至二人,護士一至三人…… 第十條作業導師之設置及職位 看守所得置作業導師一至五人…… 第十一條女所主任及職務(略) 第十二條股員之酌置 看守所容額不滿三百人者得不設課,酌置股員二人或三人…… 第十三條主任管理員之職務(略) 第十四條其他人員之設置 設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各一人…… 第十五條雇員之酌用 看守所得酌用雇員三至九人,辦理繕寫及其他事務。 渣滓洞看守所的組織機構、職能作用、人員設置,幾乎都能與該《組織條例》一一對應。最主要的不同在於隸屬關係,渣滓洞不屬法院管轄,它公開隸屬於行轅二處,秘密隸屬於保密局西南特區,且沒有政府編制,相當於保密局內部看守所,這就為“法外施刑”提供了先決條件。 渣滓洞設刑訊室是違規的,但渣滓洞確實存在過刑訊室。而形式上又必須遵守規定,例如審訊時必須有法官到場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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