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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美國收藏家被抄家”的背景與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4-04-10 11:52:46  


 
  美國頂多立法規定聯邦土地和印第安保留區上的"考古資源"、"人體遺骨"、"有關陪葬品"不能私人挖掘據有,從未"立法禁止私人收藏文物"

  所謂"美國數年前曾立法禁止私人收藏文物"的說法,完全是荒天下之大唐。和很多法定"土裡埋的就是國有文物"的國家不同,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中,土地產權是很大程度上的"上至日光、下至地心"。只要文物沒埋在國有土地和印第安保留區內,所有權就作為私人土地產權的附屬部分。而發掘只需要申請考古許可,私人發掘出的文物也不像某些國家一樣,會被強行國有化。1979年《考古資源保護法》只規定了"美國聯邦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護區內的考古資源和地點"上進行的挖掘文物、移除或破壞文物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任何違反聯邦或當地法令政策的跨州間買賣、運輸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出的古物行為也是犯罪行為。1990年《美國原住民墓藏保護與歸還法》也只規定1990年後在聯邦政府所屬或管轄的土地上發現的"人體遺骨"和"有關陪葬品"必須歸還給印第安人部落和夏威夷原住民組織。

  米勒"可能知情或不知情"違反的法律,很可能是在中國、埃及、墨西哥等國的考古中,觸犯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框架中的"任何未經原主國批准的文物出口均為非法"

  美國官方稱米勒"可能知情或不知情地違反了國際條約和與之相關的聯邦法律",有具體確指。美國國會在批准政府簽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後,通過了《1983年文化財產實施法公約》,以執行《1970年公約》。美國在《1970年公約》框架下與埃及、柬埔寨等15個國家簽訂了文物貿易協議,禁止公約規定中"不合法"轉讓的文物入境。而"1970年公約"第3條規定,"違反本公約所列的規定而進行文化財產之進出口或所有權轉讓"均屬"非法",第6條稱,任何未經原主國批准的文物出口均為非法。而米勒發掘收藏的很多文物來源於中國、埃及、墨西哥等《1970年公約》簽約國,這些國家法律中都規定了"境內地下、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常有加入《1970年公約》的文物來源國向美國政府施壓,要求美國搜藏者歸還"合法性不確定"的文物

  1970年之後美國收藏者獲得的文物如果出處和獲取方式不明,它們的合法性便處於不確定狀態。美國法院很可能會將這種文物確定為"失竊財產"和"不合法財產"。為了避免法律糾紛,美國的大型、專業博物館必須盡可能確定每項館藏的合法性,確定對每件文物都能明確地持有所有權:它的來源地是哪裡?如果來自國外,是什麼時間從來源國出口的?所有權的近期經歷為何?但美國很多個人收藏家沒有進行這種鑒定的資源和能力,而文物來源國經常會向美國政府施壓,要求歸還這種出處有爭議的文物。米勒的遭遇之所以廣受關注,是因為他的館藏規模、數量、來源實在既龐雜又可觀,是這種情況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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