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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學者:承認台灣“治權”有利有弊

http://www.CRNTT.com   2014-05-24 00:16:03  


 
  在最早提出“一國兩治”的沈君山看來,所謂“一國兩治”,就是(1)“共享主權,分擁治權,即在一個象徵性的國家主權下,實行不同制度的兩個地區,各擁有獨立的治權。此治權是完全的,包括自衛權、外交權和在國際上具有國際人格的政治實體的權利”;(2)“主權為抽象的國家象徵,治權為具體的政治權力。主權的統一共享,應以治權的獨立分擁為前提”。後來台灣當局完全接受了沈君山的觀點。所以台灣當局所要求的“治權”是完整的政府權力,它包含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自衛權和外交權五大方面。

  由此可見,在現實中,台灣當局只擁有事實管轄權,而台灣則希望擁有完全的、合法的治權。所以所謂台灣“治權”問題,核心就是大陸能不能將台灣的事實治權承認為“合法治權”,能不能接受在一個中國之下存在兩個互不隸屬且平起平坐的政府。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從理論和經驗兩個層面來討論。就理論層面上而言,就是在一個主權下能否存在兩個治權,或者說主權和治權能否適度分離?就經驗層面而言,就是如果承認台灣的治權,會有怎樣的衍生結果?

  主權和治權的關係

  按照傳統的主權理論,主權和治權的關係是“主權為體,治權為用”。它包含兩層含義,(1)主權是本源,治權是派生,治權來自於主權;(2)主權是抽象性概念,治權是實現途徑。這說明,主權和治權既有本質的不同,又相互依存、相互影響,不僅治權離不開主權,主權同樣也離不開治權。脫離了主權,治權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同樣脫離了具體的治權,主權這一表示最高權威的概念要麼成為虛妄的聖物,僅供人們頂禮膜拜,要麼只淪為一種象徵性權力或聲索權。所以在通常情況下,主權和治權是合一的,一個主權國家之內,只有一個統一的中央治權,如果沒有完整的主權,就不會有完整的治權。

  但是在國際現實中,卻存在“主權者無治權、治權者無主權”,即主權和治權相分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個國家的部分或全部治權被另一個國家所享有。

  這又分四種情形:第一種是租借地。國際法承認,租借地的治理和控制權屬於承租國,但領土主權並未發生變更。這在不少租借條約中得到明文體現。我國和美國都承認租借地的主權和治權是可以分離的。第二種情形是佔領。佔領是國家間武裝衝突中經常發生的現象。國際法對佔領狀態的基本看法是:佔領不是領土主權變更的合法方式,不構成主權轉讓,因而佔領方不是被佔領土的主權者,主權依然為其合法持有者保留;由於合法主權者已經不能行使其權力,因而佔領方依其實際控制而取得對領土和居民進行暫時管理的權利(治權)。第三種情形是國際託管地。這和佔領相類似,只是二者的控制主體不同。在佔領狀態下,享有治權的是外國軍事當局,而在國際託管中,治權屬於國際組織或其授權的機構。第四種情形是自由聯繫國(associationsofstates)。當代一些主權國家將涉外事務(尤其是外交和國防)的治權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他國家,例如馬紹爾群島在1986年和美國簽署《自由聯合協定》而獲得獨立主權,1991年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但國防、外交和社會服務方面的治權則交由美國負責。類似的,帕勞、密克羅尼西亞既是聯合國會員國,也是美國的自由聯繫國。鈕埃和科克群島是新西蘭的自由聯繫國。

  一個國家內部的地方割據勢力。

  某一地區的統治權或管轄權同原中央政權發生了分離,如舊中國地方軍閥同中央政府的分離,就屬於這種情形。對於地方統治集團來說,它只是想掌握和控制該地區的最高統治權即該地區的治權,而無意與中央政府去爭奪中央政權即整個國家的治權,也無意去改變該地區的主權,它仍舊堅持該地區是該國家的一部分。簡言之,它無意去爭做中央政府來代表國家,也無意去分裂國土、另立新國。但是,由於它掌握和控制了該地區事實上的最高統治權,這使得中央政府的政令不能及於該地區,從而限制或排斥了中央政府在該地區的最高統治權,這在事實上擁有了治權。由此形成主權和治權的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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