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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反腐大勢下的避稅天堂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11:29:43  


 
  公開與透明是大勢所趨

  “很多違法的經濟活動都是以這些避稅地為中心來開展的。因此各國從治理經濟秩序的角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主權的角度處罰,越來越認識到必須聯合起來對離岸中心損害他國利益的行為給予規制。”施正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需要監管的不僅是逃稅問題,還有金融安全、反洗錢等問題。這些行為的存在,對國際經濟秩序影響很大,因此有關國際組織及國家近年來逐步形成共識,對於離岸中心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必須進行管制。

  “最近打擊這些行為的步伐越來越快,並且取得了一些實質性的成果,採取了一些實質性的措施。”施正文說,一些離岸中心在國際大環境之下,也作出了相應讓步,如瑞士銀行業已經打破保密傳統,與美國簽署了信息交換及透明化的相關協議。一些離岸中心與中國簽署“稅收情報交換協議”也是大勢所趨,畢竟在當前國際環境下,這些離岸中心並不願背負“犯罪天堂”的名聲。

  但施正文認為,外界不應對“稅收情報交換協議”抱有太大希望。目前的“稅收情報交換協議”是雙邊協議並非多邊協議,需要國與國之前通過協商來簽訂,且執行方面也有很多操作空間,對於拒不執行的情況也缺乏嚴格約束。

  “情報交換的內容、方式,到底能夠具體到什麼程度上,各國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範本。”施正文說。

  “現在也在探討一些更進一步的方式。”武禮斌亦認為,美國已經頒布《海外賬戶納稅法案》,要求所有的美國稅務居民和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報告其美國客戶的賬戶信息,否則將開展懲罰性措施。美國還作為主導者與多國簽訂相關協議,作為常規信息交換手段,兩國互通居民海外資產狀況。這些措施都值得中國監管部門借鑒。

  離岸資產監管待深化

  早在十年前的研究數據即顯示,外逃腐敗分子轉移至海外的數百億美元資產,大都通過離岸公司。有媒體曾報道,中國鐵路系統貪官張曙光的妻女,也曾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過一家名為“東亞貿易集團”的離岸公司,儘管設立離岸公司並不違法,但官員及其親屬此舉,卻存在利用離岸公司來收受賄賂及轉移資產的風險。

  國家層面也早就開始關注這一現象並採取規避措施,前後出台了“75號文”和“10號文”。

  “75號文”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頒布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並且制定了詳細的流程和文件目錄。

  “10號文”則是指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六部委2006年9月8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6月做了修訂),主要針對關聯併購及海外上市須經監管部門批准,被認為是境內企業註冊離岸公司進行返程收購的“殺手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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