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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穩化解地方隱性負債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14-10-15 09:29:29  


 
  隱性債務風險較大

  文章指出,在公共部門債務中,各方最為關注的是地方政府性債務這個部分。2009年後,正式的“地方債”在中國已登堂入室(儘管還附帶有中央政府“代理還本付息”這種隱性擔保)。從2009年起,前三年每年發行量達2000億元,後兩年分別高達2500億元和3500億元,但這只是地方債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地方負債是以隱性舉借的方式,在各地方政府操縱下借助地方融資平台等機制形成。事實上,中國地方政府負債產生於經濟社會轉軌的背景之下,由來已久、為數巨大,近些年在政策擴張期又迅速擴大了規模。從增長幅度看,由於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和世界金融危機的客觀需要,地方政府負債於1998年和2009年兩次出現大幅上升,年均增速分別由1997年24.8%提升至1998年48.2%,由2008年23.5%驟升至2009年61.9%。

  與地方隱性債相比,審計之內的正式“地方債”只占很低比重。眼下,全國7000餘家融資平台債務正構成大量地方隱性債務風險。

  隱性債務主要弊端在於不透明、不規範,以潛規則強制替代明規則的方式運行,不利於防範風險。現階段,上述弊端已成為隱性債務的最大風險。原因在於,在有效制度供給不足的情況下,雖然地方債曾在多方面產生了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地方稅體系貢獻不足的空間,但以隱性方式出籠,勢必帶來風險防範機制的不到位和資金使用低效等問題。一旦風險聚集越過臨界點,威脅到經濟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則只能以“滅火”的應急方式去平息事態,結果將對政府公信力造成極大損害,並可能需要以極大的代價來換取社會常態的恢復。

  這部分負債的成因,一方面是由於省以下分稅制不到位,地方稅體系遲遲未成型,地方收入緊張;一方面源於轉軌與發展進程不斷強化地方“有償”籌資和政策融資的現實需要,但制度建設在混沌狀態中未得到規範推進,“潛規則”強制替代“明規則”來形成融資。並且,有形和無形並存的GDP考核壓力,也生發了地方短期行為的動因,加大了隱性舉債的力度。中央部門、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達標”要求所形成的壓力,也是促使地方隱性債增加的力量之一。

  “開前門”與“關後門”

  文章認為,對於化解政府隱性風險,應該提倡對症下藥、標本兼治並且“以治本為上”的思路,注重在深化改革中推進制度建設,有堵有疏、疏堵結合。《意見》的有效落實,也要求把短期應對措施和中長期制度體系建設結合起來。從中長期來看,還是應援引大禹治水“堵不如疏”的古老智慧,在“治存量”的同時“開前門,關後門,修圍牆”,發展規範化、有利於風險防範的“陽光融資”式地方舉債機制,以有效制度供給,在政府債務融資領域興利除弊,服務於全局的發展和配套改革。

  具體來說,應在財政體制扁平化前提下以“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外加“中央、省兩級自上而下轉移支付”為原則推進配套改革,因勢利導,防範風險,著眼全局統籌發展、實現制度創新與配套,漸進走向全面的“陽光融資”。此外,應區分兩大類管理地方債務,即一般債務(地方公債,不與具體項目掛鈎);專項債務(市政債,對應、掛鈎於具體項目),積極合理細化各自的管理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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