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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美國南海行為於國際法屬無風起浪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00:11:37  


 
  第二,再來看第2種解釋辦法。中方在“自己的領域”內建島的說詞,就是第二種解釋辦法。是基於中國認為南海由於“歷史水域”(historic waters)的關係,它相當於中國的國內水域(而非在被公海保衛的“專屬經濟區”)。所以在南海建島,就等於是在自己擁有主權的內海轄區動工。既然如此,“幹卿何事?”

  折中的解釋辦法。有鑒於“歷史水域”的說法在現今世界具有相當爭議;而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亦無“歷史水域”的交代,所以我們為了避免在此點上作無謂的無窮爭辯,大可慷慨地接受現今國際上一般的觀點,即中國建島所在水域(南沙群島的永暑礁)是在“公海”之上的說法。那麼,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87條第(1)款第(d)節,不同國家所擁有的“公海自由”包括“建造國際法所允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這後面所言之“限制”是指本公約第80條的規定,即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自然]島嶼地位。”意即不擁有它自己12海浬的領海與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

  小結:由此可知,(1)縱使中國在南沙群島的永暑礁建島的水域算作是公海的話,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中國在此建島仍然是合法的。因為中國並沒有妨害國際上公海的航行權。而中方對美國偵察(間諜)飛機與船隻前來窺探拍照所發出的警訊,不能誣賴為對美國行使航海自由之妨害。何況,備受現代海洋法保護之航海通行自由,必須符合“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的要求,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再重複規定的(見第17至26條)。美軍的偵察飛機與船艦,既是用作偵探拍攝(騷擾)他人在公海上合法建島,就絕對不符合“無害通過”的要求。何況中國建島之用意,乃在維護中國自己與公海的安全。而且中國已宣佈建島之用意之一,是在嚮應海上救援事故所需。此點與該公約第98條的精神是吻合的。

  (2)美國口口聲聲稱美軍將繼續按照國際法在國際海域和空域“執行任務。”而且針對美軍機飛抵南沙上空被中方警告八次,美方還說將有“下一步”動作。媒體對此解釋為美方將派軍機進入中國“南海島礁12海浬”巡邏。如果這個說法來自美國國防部的話,這證明美國完全不瞭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0條有關人工島並沒有自己的12海浬領海的規定(見上)。

  (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洋自由維護之任務,交給了各海岸國。譬如,海岸國必須確保其他各國使用海洋的各種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通道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的自由等等(第87條第一款)。這些自由應由所有相關各國行使。但任何國家在行使航海自由時,必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對這些自由(包括建島自由)有同樣的行使權(同條第二款)。鑑諸此,現代海洋法並沒有賦予任何單一國家捍衛海洋自由的霸權。美國“誓言美軍將繼續按照國際法在國際海域與空域執行任務”的意圖(如上所述),完全是違犯國際法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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