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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籲中國善用國際法護南海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16-03-19 00:22:49  


 
  “歷史水域”在習慣國際法上的地位

  “歷史水域”的觀念,雖然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找不到相關規定,但該公約在序言中明文告誡,凡是在其條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包括“歷史水域”)一仍“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即習慣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現在我們要看看一般國際法(即習慣國際法)對“歷史水域”是如何交代。

  所謂習慣國際法,主要是呈現在案例法之中。案例法不如條約法那樣顯而易見。可是它的涵蓋大於條約法。更重要的是:條約法仍以習慣法為最終基礎。對於只注意條約法的人,這是非常難以捉摸的學問。我只希望據一己所知提出兩點,作為參考。

  第一點,習慣國際法對於“歷史水域”有它具體的看法。譬如在挪威對英國的漁業(Fisheries,1951)一案中,“國際法院”(ICJ)對於挪威主張的“歷史水域”未加否定;而且拒絕接受英國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觀點。在1982年(突尼西亞對利比亞)的大陸架糾紛一案中,“國際法院”(ICJ)也曾對“歷史水域”問題表態。它說:“一般國際法(意即習慣國際法)僅對具體的‘歷史水域’(或‘歷史海灣’)個別加以認正;不過它並無一個籠統的法理規範系統(a singular regime)”。而曾任國際法院法官的英藉Sir Gerald Fitzmaurice在他的一本書中,對“歷史水域”有更為仔細的闡述。他認為一個海岸國在其面對海洋的某些權益,如果不能以其他辦法來認證,可以用“歷史權益”來作其依據。這個觀點,也已得到聯合國的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的關注。在該委員會(1962)的年鑒 中即載有一個文件(A/CN.4/143),名叫:“歷史水域的法律系統概覽”。這個文件是對聯合國大會對該題目討論結果的一個報告。內中認為“歷史水域”是基於多少年歷史的擁有而來;但要建立如此的權益必須有“嚴格”的歷史依據。我在前面說到中國對南海主權之聲索可以追溯至漢朝班固的《漢書地理志》;再延綿至1830年代的《海防輯要》之記載等等,應當是非常符合這“嚴格”歷史基礎的要求了。這裡,我希望順便指出,除了中國以外,世界上也有其他國家主張自己擁有“歷史水域”(或“歷史海灣”)。譬如俄羅斯、挪威、利比亞、加拿大、東加等國就是。

  第二,習慣國際法中有一個“跨時間法”的原理(inter-temporal law doctrine)。這一點,很少人覺察。因為它是基於案例法。譬如“常設仲裁法庭”(PCA) 在帕爾不瑪斯島嶼(The Island of Palmas,美國對荷蘭, 1928)一案例中,曾就此點加以闡釋,意即如果一個權益是建立於以前某個世紀的法律基礎, 那麼它的合法性,即當用那個世紀(或時期)的國際法來衡量;不可用若干時間後的現今國際法來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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