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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中主權與治權應分開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3-31 00:17:30  


 
  “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主權、治權分析

  主、治權分開處理有利於解決各類內部“獨立”問題。但分開到什麼程度則取決於雙方對“自治”程度的主張和容忍程度,需要通過政治談判解決,並無天經地義的當然標準。通常對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方來說,外交和國防主權不可分裂,不能不由中央政府集中統一行使(“對內自決權”理論的底線也是國家外交和國防的統一),其他各類管轄權似乎可以有更大靈活處理空間。而對於尋求“獨立”的少數民族而言,要求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其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主導權不能假手他人。雙方如何達成妥協,既要看手里有多少牌,也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氣和高超的政治智慧。其中主、治權分離的形式還可以作為談判妥協的籌碼。

  按照大陸方面歷代領導人提出的構想,假如兩岸按照“一國兩制”構想實現國家統一,則台灣社會制度、內部管轄權無一變化,大陸甚至也不派兵、派官駐台,等於台灣在內政上,無論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社會、教育、文化等各項獨立管轄權地位悉數不變。“一國兩制”台灣模式之所以根本地不同於香港模式④,在於其實現了主權、治權間更大程度的分離。現有香港“一國兩制”模式對香港內部立法、人事等管治權的各項約束,以及內地在港駐軍,在台灣這裡都不存在。這一模式沒有邦聯之名,卻有超越邦聯制之實。台灣在治權意義上的自主地位,既高於歐盟各個成員國,甚至某些地方也高於各個聯合國成員國。因為聯合國各個成員國也要接受各類國際條約、國際司法和安理會決議約束,而許多成員國在接受此類約束前並沒能有意義地參與相關討論和決策過程。很難設想“一國兩制”模式下未經台灣同意的任何政策安排。不妨可以將“一國兩制”看作是台灣與大陸之間的管轄權交易合作。在這筆交易里,台灣付出的並不多。

  在國際政治現實里,一個政治實體的自主空間往往由自身實力和治權自主程度決定,並不完全取決於其主權法理形式。實際上,一個實現了“台獨”而自由行動的台灣可能立即成為美日的附庸,反而失去更多的獨立和自由。外部勢力為了圍堵中國必定利用台灣作為對抗大陸的前沿陣地,台灣的安全也將長期處於兇險局面。台灣未蒙實利,先招實禍。目下的烏克蘭便是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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