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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邏輯演進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從一般邏輯來看,內戰終結有幾種可能方式:叛亂團體取代中央政府、叛亂團體成功分裂分離、中央政府消滅叛亂團體、中央政府與叛亂團體達成統一安排;原叛亂團體則有幾種可能前途:中央政府、新生國家、消亡、地方單位;中央政府的合法權利包括:以和平或非和平方式消除叛亂、阻遏分裂分離、消滅叛亂團體以及達成政治安排。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兩岸仍處於內戰狀態,所謂的“反攻大陸”與“台灣獨立”衹是“癡人說夢”,而中央政府有權選擇以合適的方式終結內戰、以適當的形式安排原叛亂團體,外部勢力無權干涉。中央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黨的十九大報告正式提出“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而且“完成祖國統一”一直是“三大歷史任務”之一,因此,中國內戰的結局衹能是祖國統一,而完成祖國統一的實質也是內戰的終結。

  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意味著中央政府優先選擇以和平的方式終結內戰。早在1950年代,中央政府就提出和平統一的主張,1955年5月,周總理提出,中國人民解決台灣問題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33〕,而“和平解放台灣”也成為終結內戰的重要選擇。1979年的《告台灣同胞書》則鄭重宣告了中央政府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呼籲兩岸就結束軍事對峙狀態進行商談,決定通過政治協商、以“和平統一”方式去終結內戰。而“一國兩制”則確立了和平終結內戰後中央政府與原叛亂團體之間的關係。早在1960年5月,毛澤東主席就提出,台灣衹要回歸祖國,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所有軍政大權、人事安排大權均由台灣當局掌握,這可以說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雛形〔34〕。1979年1月,鄧小平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構想,“衹要台灣回歸祖國,我們尊重那裡的現實和現行制度。”1981年9月,葉劍英委員長正式發表關於大陸和台灣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提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的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1982年1月,鄧小平就葉劍英的上述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增加了設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正式被確定為實現祖國統一的最佳路徑和模式,依循內戰法理和邏輯,在實現“和平統一”內戰終結後,兩岸關係模式從以往“合法中央政府—非法叛亂團體”轉變為“合法中央政府—合法特別行政區”,原來非法的“叛亂團體”並未消失,反而是被賦予新的身份、權利及義務。

  然而,與此同時,處於內戰狀態中的中央政府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主權領土完整,並無義務對任何外國或圖謀分裂中國者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諾,這意味著內戰也可能因觸發武力路徑而被終結。中央政府在1949年後一段時期內,將解決台灣問題視為解放戰爭的延續,主張武力解放台灣地區,而“叛亂團體”將不復存在,台灣地區可能成為與中國其他省市相同建制的普通省份。而進入21世紀後,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防阻外國勢力干涉,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央政府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基於內戰法理及邏輯正式為非和平方式終結內戰的條件、路徑及模式等確立法律依據。該法明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設定了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種情境:“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該法雖然表明國家和平統一後實行“一國兩制”,但並未對非和平方式等終結內戰後是否仍實行“一國兩制”做出明確的規定。

  總而言之,兩岸關係中的內戰法理邏輯確證並鞏固著“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政治與法律現實,保障了中央政府的合法權利,限定了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路徑與方式,在力促“和平統一”終結內戰的同時,也確立了中央政府被動使用非和平方式解決問題的權利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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