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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共同締造統一的探討

http://www.CRNTT.com   2020-01-26 00:04:41  


 
  2、主體才有自我判斷權

  國家基本制度是不是“良制”誰來判定和選擇?當然是主體來判定和選擇。正如台灣社會喜歡自己的既有制度一樣,大陸社會喜歡自己的既有制度,對它充滿了自信。對統一國家的制度怎麼判斷?既然不能兩種制度在國家層面並存,就應基於主要地區也就是大陸地區的制度,揉進相關地區也就是台灣地區的制度,形成總體制度,同時在台灣地區完全保留其既有制度。這應該是“共同締造論”在國家體制上的邏輯起點。那麼,“一國兩制”中有沒有台灣的主體性?有大陸學者認為,要讓台灣民眾瞭解“一國兩制”下,大陸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台灣民眾已經習慣的自由、民主的生活環境是完全相容而不存在衝突與矛盾的⑩。筆者認為,從“一國兩制”架構的涵義中看,不存在不相容、有衝突的問題,因為民眾主要生活在特定制度所在的區域,而且即使跨區域生活和工作,也理應受特定區域法律和制度規範約束,這是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不是個人與制度的關係。

  國家總體制度以大陸制度為基礎,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和理由,即大量台灣同胞在大陸實踐兩岸融合發展的事實。越來越多的台灣居民在大陸生活和發展,與大陸社會融合,構成了選擇國家總體制度的要素,實際上也代表熟悉大陸制度的廣大台灣居民的判斷。如果說現在台灣總人口的大約十分之一參加了兩岸融合發展,十多年後這個比例可能上升到五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不是一個龐大的主體嗎?這個主體的判斷權不是很大、很重要嗎?

  統一國家的總體制度,從對外關係面向來看,無論是代表權、主權、安全、海外權益等都是全面共享。從社會面看,可能不是全面共享,但應該是有很多局部分享,且是一個變動和進步的進程。即便如此,也是以包容的姿態,保留台灣的制度參與資格、權利和空間,具體參與方式也可以協商。這是第四個基點。

  (四)民主協商即探索設計

  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時,首先必須進行方案的充分設計,就是做好頂層設計。這個設計要能夠妥善地解決“一國”落地的問題,即成為台灣同胞可以接受並可以落實的一整套辦法,它至少要包括充分提供廣大台灣同胞參與國家事務和國家發展、認同國家架構和國家方向、分享國家成就和國家榮譽的空間和條件。祇要這個頂層設計做好了,又與台灣各界充分協商,並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就一定能成為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民主協商是過程和程序,不是結果和終結,並不排斥兩岸各自既有審議過程和法律程序。但沒有民主協商,便沒有審議過程和法律程序的前提和基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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