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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歷史、現實與法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1-21 00:00:47  


近年來美國對台軍售一覽表
 
  三是增加軍隊部署。在軍隊人數上不占優勢,所以美國目前在積極搞聯合作戰,把日本、韓國、澳大利亞、菲律賓納入聯合作戰體系。譬如美國在日本部署“戰斧”式巡航導彈,將駐菲律賓的軍事基地從原先的5個增加到了11個,幫助澳大利亞建造核潛艇,以及將澳大利亞打造成為中遠程導彈生產和打擊基地等等〔48〕。美國在未來可能的台海衝突中,將以美國為重點,先把周邊4到5個軍事盟國組織起來做先鋒當炮灰,再通過北約東擴到東亞,把某些北約國家組織成為二次梯隊形成進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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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法理基礎

  (一)台灣是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台灣自古屬於中國領土

  根據地理研究,在遠古時代,台灣島與中國大陸連為一體,後來由於地球變化和地殼運動,相連接的部分沉入海中,形成海峽,出現了台灣島。祖國大陸對於台灣歷史的記載,最早見證於三國時期。在《臨海水土志》,吳國人沈瑩明確記載,公元230年吳王孫權曾派1萬官兵到達“夷洲”(今台灣)。隋唐時期大陸中央政權曾經三次出兵“流求”(今台灣),公元610年起漢族人民開始跨海向澎湖地區移居。宋元時期,澎湖地區的漢族移居已有相當數量,并向台灣本島帶去了先進的生產技術。

  歷代中央政府先後在台灣設立行政機構。公元12世紀中葉,南宋在澎湖地區駐兵,同時決定將澎湖劃歸福建泉州晉江縣管轄。元明時期,均設立澎湖巡檢司,其主要職責就是負責海上巡邏、追查罪犯,以及督辦鹽課事宜。公元1662年,收復台灣之後,鄭成功在台設立“一府兩縣”,即承天府和天興縣、萬年縣。清康熙二十二年,即公元1683年,清政府舉兵攻克台灣,中國再度實現大一統的政治格局。次年,清政府在台設“分巡台兵備道”及“台灣府”,下設“台灣”(今台南)、“風山”(今高雄)、“諸絡”(今嘉義)三縣,行政上隸屬福建管轄。清光緒十一年,即公元1885年,清政府正式劃台灣為單一行省,并任命劉銘傳為台灣首任巡撫。劉銘傳任內修鐵路,開礦山,架電綫,造商輪,興辦企業,創設新式學堂,極大推進了台灣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

  2.台灣屢遭西方殖民及其歷史回歸

  17世紀開始,台灣屢遭西方殖民入侵。公元1604年和1622年,澎湖地區先後兩次被荷蘭殖民強盜所侵占。公元1626年,台灣北部地區被西班牙殖民侵占。公元1642年8月,荷蘭殖民者打敗西班牙,台灣淪為荷蘭殖民地。公元1662年2月,鄭成功打敗荷蘭殖民者,台灣重新回到祖國懷抱。明治維新後,日本迅速走上了殖民擴張之路,琉球(沖繩列島)和台灣則成為其向南擴張的首要目標。公元1894年,甲午海戰爆發,次年清朝戰敗,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其條款之一就是割讓台灣給日本,台灣再次淪為外國殖民地。

  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同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發出《對日宣戰布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馬關條約》自屬廢止之列〔49〕。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簽署了《開羅宣言》,明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50〕。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并以國際協定的形式再次確認了《開羅宣言》中所規定的日本必須將台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的原則〔51〕。1945年10月25日,台灣行政長官陳儀在台北正式接受日本軍隊在台灣的投降,并且代表中國政府鄭重宣布:“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政府主權之下。”〔52〕自此,台灣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事實上都已經再次回到祖國懷抱。

  3.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權威不容置疑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在中國這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情況下的政權更替,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這一決議不僅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包括台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而且明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衹有一個,不存在“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問題。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辦公室官方法律意見明確指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沒有獨立地位”,“台灣當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實踐中,聯合國對台灣使用的稱謂是“台灣,中國的省(Taiwan,Province of China)”〔53〕。  

  4.“一個中國原則”符合國際共識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共識牢不可破,“台獨”分子屬於中國國內叛亂分子。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明確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全世界195個主權國家,台灣所謂“邦交國”僅剩14個,而且這個數量還會迅速減少;包括聯合國、世衛組織等所有政府間國際組織都不存在台灣代表權問題。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是國際社會普遍共識。

  5.台灣地位未定論站不住腳

  “台獨”分子常以“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台獨”尋找法理依據,事實上依照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相關之規定,台灣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都已經歸還給中國。1949年中國革命在推翻原中華民國政府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雖然叫法不同,但這僅僅屬於國家內部兩個不同政府之間的相互更迭,并非建立了兩個不同的主權國家。 1949年以來,兩岸雖然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兩岸復歸統一,是結束政治對立,不是領土和主權再造。

  (二)以非和平手段解決台灣問題具備堅實的法理依據

  1.符合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重要原則,是構成整個國際關係的基礎和現代國際法的基礎。國家主權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內最高權,即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二是對外獨立權,即指按照國際法原則,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三是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54〕。

  根據國家主權原則,首先,既然台灣是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麼解決台灣問題完全屬於中國內部事務,包括什麼時候解決、解決的方式方法完全屬於中國內政。

  其次,既然解決台灣問題完全屬於中國內政,那麼按照國際法原則,中國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包括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方法均不容他國和國際軍事同盟說三道四。中國中央政府也并無義務對任何台灣分裂勢力和外國干涉勢力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諾。

  第三,如果出現“台獨”分裂勢力或外部干涉勢力挑釁逼迫,甚至突破紅綫,構成為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嚴峻挑戰,中國有權行使自衛權,即有權采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本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2.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

  國家主權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二戰之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獻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包括《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第51條明確規定,為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會員國)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55〕。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以一切必要手段包括武力手段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一切主權國家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威脅,既可能來自外國侵略勢力,也可能來自國內分裂勢力,或者內外勢力相互勾結。無論哪種勢力,任何主權國家都有行使武力自衛的權利。放棄使用武力,無異於放棄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這個道理不言自明。當前,“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涉勢力挑釁逼迫加劇,以及美台深度勾結,已然構成中國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嚴重威脅,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們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最後手段。

  3.符合國內法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精神,《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具體提出:“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因此,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精神。“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涉勢力一旦觸碰《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紅綫,中國人民解放軍將依法跨越海峽,將違法分子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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