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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破壞併案規則 無端掀起風暴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25 09:23:05 |
既然是有其理由且實務按此運作的“規則”,則法院分案即須依此辦理,不得有例外,更不容“拒絕”,亦絕無什麼“協商”、“協議”的餘地。惟其如此,方得以維護司法威信,杜絕任何猜測。 因此,只要特偵組起訴的扁家四大弊案與先前高檢查黑中心陳瑞仁起訴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確有牽連關係,那就別無選擇,必須由蔡守訓併辦。而就前後兩案起訴內容看來,兩部分的“國務機要費”舞弊行為,顯然是連續、整體而無法分割的;而“國務機要費”舞弊所得,又洗錢到海外,則兩案又無法分割。正因如此,地院庭長會議才會產生疑問,而認為分成蔡、周兩庭審理,並不妥當。 有人說,四大弊案案情較蔡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更為重大,應“小案併入大案”云云。但分案規則和實務卻不是如此。試舉正審理中的“大案”為例:SOGO弊案,檢方先起訴李恆隆等全案中極小一部分的偽造文書罪,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這時,檢方又起訴了該案中背信等罪責更重的關鍵性案情,因為檢方認為有牽連關係,遂將檢方已以偽造文書罪上訴到二審的被告,跳過一審,全部送二審併辦;其餘徐旭東等被告,則向地院另案起訴。這是“大案併入小案”,甚至是“跳過一審併辦”。如此處理,若非以法院的分案規則作後盾,恐怕早就傳言滿天飛了。 法院按成規辦事,這是維護司法信譽的重要作為。如認成規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未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不遵。 因此,若當初蔡守訓確有“拒絕”併案之舉,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而台北地院是誰同意此種“拒絕”,而竟將原應併案者採新分案,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至於庭長會議發現問題,要求處理時,又是誰不迅即明快依規定併辦,而竟進行“協議”、“協商”,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 既然庭長會議認為先後兩案有牽連關係,即應立即將周占春的案件移由蔡守訓併辦,不可亦無權等待其“願意”;而周占春明知法院的分案規則,也當然談不上什麼願不願意的問題。 (來源: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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