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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遠權屬國際航約 馬英九須冷靜思量

http://www.CRNTT.com   2009-05-05 07:52:23  


第三次“陳江會談”成果豐碩,馬英九民望因此而從谷底攀升。
  中評社北京5月5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文章“延遠權屬國際航約性質抵觸外交休兵宗旨”,全文如下: 

  第三次“陳江會談”成果豐碩,馬英九的民望因此而從谷底攀升,使他充滿信心迎接就職一周年,及應對民進黨發起的“五‧一七嗆馬保台”遊行。不過,馬英九也有不太滿意之處,就是這次“陳江會談”未有滿足到他原先想得到的“延遠權”。

  實際上,馬英九對“延續權”是在茲念茲的。去年九月他在出訪中美洲“邦交國”之前,接受《亞洲華爾街日報》專訪,表示將重新界定台灣的“外交”方向,並談到他致力台海兩岸“經濟正常化”的下一步計劃時就表示,兩岸經濟政策之中,希望能就飛機直航問題開始協商“截彎取直”,以及“延遠權”。例如,讓飛往北京的台灣班機能繼續載客到歐洲。馬英九還表示,台灣有追求國際空間的權利,此次出訪與他所希望於中國大陸的“外交休兵”完全相容,但“外交休兵”並非是“外交假期”。此行目的是要加號現有“外交”關係,並非對中國大陸製造敵意。

  然而,馬英九所孜孜以求的“延遠權”亦即“第五航權”,是屬於“國際航空法”的範疇,只適用於“國家對國家”的航約談判,根本不適用於兩岸航線。實際上,按照“國際航空法”的規定,“航權”共有五種。其中“第一航權”亦即領空權,所有航空公司必須擁有第一航權方可進入其他國家的領空。“第二航權”是技術停站,僅供加油及補給用途,但不在能該站接載乘客及貨物。“第三航權”是指航空公司有權在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指定國家。“第四航權”是指航空公司有權在另一指定國家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第五航權”亦即“延遠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須為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或地區;“第五航權”即“延遠權”可經第二地飛往第三地。由此,要使用“延遠權”,必須具備以下幾項要素:其一、必須是定期航班;其二、具有“國際航約”的性質;其三、除了要與“第二地”經過談判達成協議之外,還須與“延遠航點”亦即“第三地”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也就是說,即使兩岸簽署了協議,倘未能與“第三地”達成協議,也只是一具空文。而與“第三地”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則是屬於“國際空間”範疇,與“外交休兵”宗旨有抵觸,北京更不願冒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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