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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未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辟為法律特區 | |
http://www.CRNTT.com 2009-05-14 09:19:02 |
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辟為一個法律特區,可由中國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輔以約定俗成方式使之形成: 第一,中國立法管原則、實質事項與運作程序適用約定的國際商事慣例與商事規則。可以將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未來所設的上海仲裁院仲裁大樓建為法律特區的一個標誌性建築。上海仲裁院採用《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對其個別條款的規定和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變通處理。法律特區法律實務從業人員(如仲裁員、律師等)的准入,由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嚴格把關。在中國,應當要求國際商事合同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特別是其有關“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原則等規定。上海仲裁院對於涉外合同爭議的裁決(不包括與中國無涉的其他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的裁決)有違上述原則的,有關當事人可舉證向中國法院起訴,是否成立,由法院判決。 第二,中國立法認可和支持國內與國際層面的各種商事慣例、規則與法律規則、自律規則的推行,支持發生於法律特區的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由上海仲裁院仲裁,並允許當事人享有較之中國法律所能提供的更大的保障與便利。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律特區的形成,需要加強國家公力的介入和政府的協調服務,使得法院解決商事糾紛機制、仲裁院調解仲裁機制,以及自律組織的自治制裁和補救機制得以緊密銜接(包括組織上的、運行制度上的、社會監督上的以及物質基礎上的)與密切配合,並相互為用,落到實處。 (作者系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離休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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