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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上合組織經驗 思考兩岸互信機制 | |
http://www.CRNTT.com 2009-11-26 10:44:23 |
上海合作組織原係“中”蘇因關係緩和,欲紓解邊界緊張情勢而逐步形成的爭端解決機制。其過程歷經中蘇邊境談判,進而建立軍事互信,再到區域安全合作。而合作的內容則由軍事領域,擴大至執法及安全方面,再到經貿領域,甚至各方面全方位合作。至於首先切入的議題則為邊界信心建立措施,接著邊界相互裁軍、進而加強犯罪防制,然後轉入區域安全合作。該組織也不限於軍事、國防、安全、執法領域,且逐漸向外交、國際議題協調,對國際議題形成共同立場。 至於該組織的發展則由原先的領袖會晤機制開始,逐步拓展到各部會、各層面、各議題,而逐漸形成全面合作的態勢。至於軍事領域方面,也是該組織成立的原始議題,亦由原先各方協議後進行各自操作,亦即各自負責應遵守或執行的部分,轉向聯合操作,亦即進行聯合軍事演習。最後則為在鞏固原先的基礎,並達成組織原設定的目標後,開始尋求擴大會員規模。迄2009年為止,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已有蒙古、印度、巴基斯坦及伊朗。 (二)台海兩岸建立互信機制可行性分析 首先,上合組織所形成的軍事互信機制第一階段,係由“中”蘇邊界談判開始,套用在兩岸則應為確定兩岸各自的管轄區域及雙方管轄區域的邊界問題。根據“中”蘇談判的實例,雙方以國際通行的原則或慣例來處理此一問題。因此若兩岸皆同意以此原則來進行雙方管轄區域邊界的確定,則將會減少許多爭議及談判時間。 接著進入第二階段邊界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若雙方互信基礎仍不足或覺得進展過於迅速,可採取歐洲三階段模式(1975年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1986年斯德哥爾摩會議文件、1990年維也納文件)所規範的進程來進行。但上合組織成員國在1996年所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協定”,其中內容已經綜合歐洲模式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亦即歐洲由1970年代初冷戰期間到1990年代初後冷戰初期將近20年的發展過程,上合組織成員國已完全跨越經歷各階段所需的時間。套用在兩岸則亦應以此為模式,似不需以歐洲模式為範本。兩岸可在以下領域獲得共識:雙方部署在邊境地區的軍事力量互不進攻;雙方不進行針對對方的軍事演習;限制軍事演習的規模、範圍和次數;通報邊境100公里縱深地區的重大軍事活動情況;相互邀請觀察實兵演習;預防危險軍事活動;加強雙方邊境地區軍事力量和邊防部隊之間的友好交往等。 至於第三階段則為1997年上合組織成員國所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協定”,此階段承接上階段繼續增加信心,接著談判削減邊境軍事力量。套用在兩岸則應為雙方將邊境地區的軍事力量裁減到與睦鄰友好相適應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禦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謀求單方面軍事優勢;雙方部署在邊境地區的軍事力量互不進攻;裁減和限制部署在邊界兩側各100公里縱深的陸軍、空軍、防空武力、航空兵、邊防部隊的人員和各類主要武器的數量,確定裁減後保留的最高限額;確定裁減方式和期限;定期交換邊境地區軍事力量的有關資料;對協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 信心建立機制到第三階段根據本文前述內容應以達成目標。但上合組織的實例則提供更進一步的合作模式,除了增進互信、相互裁軍外,更成立區域安全合作組織,針對共同關切的事項擬定行動方案,確實履行。套用在兩岸則應為以兩岸為主體號召週邊國家共組區域安全組織,將兩岸的信心建立機制推廣到亞太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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