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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賄”背後的權力霸道

http://www.CRNTT.com   2010-07-14 11:05:10  


 
  查處“雅賄”的另一個司法難題,是賄品在行賄時的價格和案發時的價格,有時會相差很大。應以何種價格確定爲賄賂的犯罪數額,頗有爭議。我的看法,是比照同樣存在價格波動的有價證券,進行價格認定即可。當然,這需要由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定紛止爭。還有些貪官自作聰明,把假古董假字畫放在古玩店代售,再暗示送禮者到這家店以真品價格買下。若被查獲,送禮人則辯稱,我不知道我買的那雅物是假的,否則我能出那麽高的價錢嗎?受賄者也會辯稱,我還以爲那賣的雅物是真的,所以我才收了那麽高的價錢。這種掩耳盜鈴式的賄賂,的確給偵查帶來了不少麻煩。但賄賂除了收受錢財這一客觀表現之外,還有另一個基本特徵,那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利益。若賣“雅”的官員,恰好爲高價買了他的“雅品”的事主謀取了不當利益,這行賄、受賄的罪名也不難坐實。遇到真有疑難案件,確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的,那也是法治的必要代價。別說是“雅賄”,就算是真金白銀的“俗賄”,也同樣存在證據不足的可能。

   所以,“雅賄江湖”不過是大量貪賄犯罪中的一個斷面。“雅賄”並非賄賂的主流,主流還是“俗賄”。可以關注並正視“雅賄”中的查處難和價格認定難,但沒有必要擴大這種“困難”。顯然,在盜竊、詐騙等犯罪中,我們很少聽到專盜古董字畫的“雅盜”或專騙古董字畫的“雅騙”,因爲盜了什麽騙了什麽並不是第一位的,首先的問題還在於,是否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雅賄”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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