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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獨立的法理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0-07-28 11:00:48  


 
  判決第二依據是,科索沃單方面獨立有沒有違反聯合國決議,主要分析內容是安理會第1244號議案。它一方面重申南斯拉夫聯盟(及其承繼者塞爾維亞)領土包括科索沃,並承諾尊重其領土完整,另一方面讓聯合國暫時托管科索沃,直到啓動新一輪機制,最終落實科索沃的地位。對此,塞爾維亞認為議案已明確排除科索沃獨立,否則就不會說“尊重塞爾維亞領土完整”,因此,它才有信心把案例主動送到聯合國和國際法庭來爭取支持。但支持科索沃獨立的國家則認為,議案的“終極機制”,沒有任何預設前提,何況諷刺的是,議案通過時的南聯盟還包括黑山,黑山獨立已令原南聯盟領土不完整,可見科索沃地位的落實是“實”,領土完整只是條約簽訂那一刻的“虛”。

  判決第三依據是,目前令科索沃保持穩定的憲法,有沒有排除單方面宣布獨立的可能。事實上,並非所有國家都不容許境內分裂,例如,加拿大憲法就容許魁北克有啓動獨立的機制,並於2000年進一步通過《清晰法》(需注意的是,很多中文媒體把加拿大《清晰法》演繹為“加拿大反對單方面宣布獨立法”),就啓動獨立公投時需要如何協商、達到什麼准則有“清晰”規定。塞爾維亞和黑山分家後通過新憲法,開宗明義說科索沃是塞爾維亞的自治部分,塞爾維亞學者認為,這已反映科索沃單方面獨立違憲;但科索沃人則認為,這部憲法並沒有說自治區沒有宣布獨立的權力。對此塞爾維亞哭笑不得,因為他們也確實沒有寫清楚。這就像俄羅斯為報複科索沃獨立,承認親俄的格魯吉亞分離主義地區阿布哈茲和南奧塞梯獨立,所持法律理據之一,也讓格魯吉亞哭笑不得:根據蘇聯憲法,阿布哈茲這類自治區無權宣布獨立,除非格魯吉亞本身退出蘇聯——— 這原來只是一種邏輯思辯,想不到在俄羅斯學者眼中,卻變成了阿布哈茲脫離格魯吉亞的法律基礎。

  假如國際法庭有關科索沃的判決只是含混過去,說“目前國際法沒有清晰准則對這個別案例予以認可或不認可”,日後案例就有了回旋空間。如今,雖然科索沃是個別例子,但新的個別例子也會湧現;立刻被判決影響的另有其國:首先就是阿布哈茲和南奧塞梯,其次是早就從索馬裡分裂、而且遠比索馬裡管治有效、剛剛再度完成民主選舉的索馬裡蘭。假如它們都要國際法庭判決,無論結果怎樣,都會變成純政治事件。

  有沒有解決方法?其實,國際法庭應說明白:“沒有違反國際法”不等於“國際法庭承認其獨立”,也不等於認同其獨立符合主權國家的要求。正如在英國對岸公海一艘破船宣布獨立的三人國家“西蘭公國(Principality ofSealand)”,也許其行為同樣沒有違反國際法,因為人造破船、公海、無人認領等西蘭公國的“立國基礎”,都鑽盡國際法的空子,但就是國際法庭如此裁定,也不等同於國際法庭承認“西蘭公國”是獨立國家。這點搞亂了,就容易被各國分離主義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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