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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協議的雙贏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5 11:37:09  


 
  同時,中共與日、韓、星、英、德、法與荷蘭等國均已簽署正式投資保障協定,並已登錄在聯合國貿易暨投資發展會議(UNCTAD)網站。這些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受保護的投資財產種類;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業務活動給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對外國投資財產的徵收、國有化措施及其補償;投資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對兩岸而言,台灣是中國大陸重要的外資來源,原本應透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洽簽,來保障台商投資權益。但是大陸與台灣仍未簽署與投資保障相關之協定。

  就台商投資保障而言,大陸自1994年和1999年分別公佈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明文保護台商權益,但主要的內容大多為宣示性條文,並未如同中共與日、韓、星、英、德、法與荷蘭等國所正式簽署之“投資保障協定”一樣,涵蓋包括投資、收益之定義,適用範圍,投資待遇,徵收、國有化或其他類似措施應符合之條件與補償,緊急狀態而遭受損失之賠償,資本和收益的匯回和移轉,代位求償,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投資爭議的解決等實質內容。

  因此,台商在大陸經營發生糾紛或權益受損之事,仍然時有所聞。這也正是“二○一○年台灣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的建言”建議,儘快在年底前簽訂台商投資保障協議之原因。

  其中,包括長期以來,台商常因無法以個人或本來公司名義進行投資,需借用大陸人的身分名義,以致產生了“隱性台商”的問題,讓台商的投資或經營權益受到傷害;台商無法與內資企業一樣享有稅費、信貸、升級轉型等相同優惠待遇;以及台商在大陸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等問題。這些尤其為影響台商權益的重要障礙。

  在投資環境方面,台灣投資廠商除了反映面對的是法規不健全、透明度不足、收費和稅賦繁複,以及因大陸政策變更或地方政府毀約,以致發生土地使用權爭議之外,也反映大陸政府對於與企業營運有關檢查工作,常常在檢查頻率、檢查標準和處罰標準上,對於大陸本地業者與台商企業存在雙重標準、鬆嚴不一的情況,造成台商企業的困擾。

  對於眾多台商關切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問題,由於《實施細則》,只是以“除有關法律規定外,不得對台胞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具體落實的辦法、程序付之闕如。並無具體規定,使得一旦台商若違法遭到拘捕初期,往往下落不明,還需透過各種管道才能得知台商身在何處,該問題尤須儘快解決。

  另外,在投資爭議問題方面,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因此無法適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公約》(ICSID)所設計的“政府與外國私人爭端調解與仲裁機制”,加上大陸地方保護主義濃厚,無法取得公平的仲裁結果。根據2008年6月商業總會針對在大陸投資佈局之上市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台商面對投資糾紛爭端時,25%認為不容易與“台辦”溝通;42.24%表示不容易與大陸官方(公安、工商局及稅務機關)溝通。對大陸官方法治觀念的認知,90.35%的台商表示普通和薄弱;對大陸官方有無處理爭端解決的能力,76.94%回答“視案件類型、視爭端當事人雙方背景”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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