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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21 10:07:47 |
混亂的緩刑能被最高檢一紙公文就結束嗎 職務犯罪的緩刑、輕刑實在是太亂 通過上一部分我們已經可以看出,職務犯罪的緩刑和輕刑化真的非常混亂。總結起來混亂有以下幾點:1.超出法律規定去緩刑或者從寬量刑。2.“選擇性執法很多見”,比如非職務犯罪的緩刑適用率就明顯偏低。3.緩刑適用還會因時因地而異。比如,碰到“嚴打”或某專項整治(行動)時緩刑率低,不在這些“非常時段”則緩刑率高。此外,在一些流動人口集中的城市,本地人緩刑率高,外地人緩刑率低。這些怪現狀嚴重衝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缺乏一個公開透明的訴訟機制是主要原因 檢察官楊濤認為貪官緩刑偏多的原因主要在於以下三點:第一,來自地方黨政官員的不法干擾和壓力,使得法院審判迫於壓力而從輕、減輕處罰,而檢察機關則放棄監督;第二,來自法院和法官本身的徇私、徇情裁判;第三則是,來自檢察機關的徇私、徇情,放棄監督。 一個不透明、公開的訴訟機制之下,職務犯罪的緩刑、輕刑化泛濫就是一個常態了。從地方和法院層面來說,地方法院沒有財務的獨立性,在財政上要受制於地方,受到掣肘之後難免就會“妥協”。而從法院內部來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而且法院習慣於內部審批,不習慣公開聽證,所以想要一個公開的監督機制也很難。 檢察機關的努力值得肯定,只是改變現狀還很難 最高檢這次出台的規定要求“兩級檢查”,當然值得肯定,但是通過上一段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出,這個問題其實涉及的是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甚至於人大代表等等方面。一方的努力還不足以改變整個“生態圈”。在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受地方黨政控制下,而貪官在體制內博弈能力仍然特別強的現狀下,司法機關的許多工作機制改革實際上作用是有限的。所以最高檢的努力只能說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與嘗試,想要改變還要走許多許多步。 更為重要的是,將這個問題置於大的時代背景下時,我們會發現官員輕刑化和富人可以“花錢買刑”一樣,其實都是有深層次的背景原因的,可以參見右側欄的《廢死刑:專家向右,民眾向左》。 結語:在古代,官員可以“以官品抵押徒刑”,號稱“官當”。而今天,實在不願意看到另一種“官當”的橫行。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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